律師:如球隊與球員終止合同,但不配合足協出具證明需賠償

有不少球迷認為職業球員與俱樂部的關係與普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不一樣。對此,陳俊律師表示兩者是一樣的。

律師:如球隊與球員終止合同,但不配合足協出具證明需賠償

陳俊律師表示,在恆大開除于漢超之後,如果球員想轉會到其他球隊,仍然需要恆大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因為這涉及到行業管理的問題。此外,職業球員是普通的勞動者,他們的性質與擁有會計師證、海員證這些勞動者的性質是一樣的。

而這種持證上崗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有兩層關係在裡面,勞動關係是一層,行業管理歸屬單位又是一層。

陳俊律師表示勞動合同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糾紛,資質證書或者註冊信息的糾紛就屬於行業管理糾紛了,區別還是蠻大的,普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和人民法院一般只管勞動爭議糾紛,行業管理糾紛都是交給各個行業協會自己管理,但這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為所欲為了。

除開行業管理協會經過自己各自的裁決機構裁決後有權在用人單位拒不配合的情況下直接幫助勞動者辦理註冊信息變更手續外,用人單位如果拒不配合辦理相應手續,在勞動法律的範疇內,普通勞動爭議仲裁和人民法院還是可以裁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賠償的。因為行業協會的註冊信息變更手續,往往就是需要用人單位出具一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而用人單位能夠卡住勞動者的就是拒不出具這個證明給行業協會。

但《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在此情況下,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假定有個球隊已經與球員解除或者終止合同了,但就是拒不配合向中國足協出具相應的書面證明,導致球員無法轉會到新的球隊的,依據該條規定,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而這個賠償數額一般是參照勞動者原有的薪酬待遇和被延誤的時間予以計算的。

說了這麼多,其實我只想說一句,球隊和球員的關係,和我們普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係別無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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