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坝区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0年4月16日,平坝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梁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平坝区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梁某在其自建住房背后发现一窝三只猫头鹰幼鸟,遂通过手机微信将此情况告知其表弟郭某(另案处理)。次日,梁某带郭某到猫头鹰筑巢处,郭某徒手捕获了其中一只猫头鹰幼鸟回家喂养,后梁某用自制套杆捕获了一只成年雌性猫头鹰,并徒手捕获剩余两只猫头鹰幼鸟送给他人喂养。现三只猫头鹰幼鸟均已追回并寄养在安顺市动物园,成年雌性猫头鹰在案发前被梁某放飞。经云南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捕获的三只猫头鹰幼鸟均系鸮形目鸱鸮科鸟类,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保护野生动物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猫头鹰”,并将猎获物随意转送他人喂养,其行为严重侵扰了野生动物的自然生存状态,破坏了生态和谐,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本案当庭宣判后,被告人梁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当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平坝区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震慑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对促进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环境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来源:平坝区法院

平坝区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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