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返聘人員相關的個稅政策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覆》(國稅函[2008]723號):“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82號):“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52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對於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之外的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是免徵個稅的。對於退休人員符合條件的再任職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符合條件的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經過人為策劃,退休人員再任職收入可以選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個人所得稅。
二、“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稅收負擔比較
本文以月薪1萬、1.5萬、2萬、2.5萬分別作一個測算分析,看一看退休人員再任職收入選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納稅人實際承擔的稅收負擔比較。為計算簡便,暫不考慮五險一金和專項附加扣除等情況。
1、月收入1萬,年收入12萬
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10000×12-60000)×10%-2520=3480元
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10000×12×80%-60000)×3%=1080元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條第二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於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由於勞務報酬所得不屬於單位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因此需要繳納增值稅和附加稅(城建稅按7%計算)。
勞務報酬所得全年應交增值稅=[(10000×12)÷(1+3%)]×3%=3495.15元
應交附加稅=3495.15×(7%+3%+2%)=419.42元
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的全年個人所得稅、增值稅、附加稅合計=1080+3495.15+419.42=4994.57元
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比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稅收負擔高=4994.57-3480=1514.57元
2、月收入1.5萬,年收入18萬
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15000×12-60000)×10%-2520=9480元
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15000×12×80%-60000)×10%-2520=5880元
勞務報酬所得全年應交增值稅=[(15000×12)÷(1+3%)]×3%=5242.72元
應交附加稅=5242.72×(7%+3%+2%)=629.13元
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的全年個人所得稅、增值稅、附加稅合計=5880+5242.72+629.13=11751.85元
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比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稅收負擔高=11751.85-9480=2271.85元
3、月收入2萬,年收入24萬
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0×12-60000)×20%-16920=19080元
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0×12×80%-60000)×10%-2520=10680元
勞務報酬所得全年應交增值稅=[(20000×12)÷(1+3%)]×3%=6990.29元
應交附加稅=6990.29×(7%+3%+2%)=838.83元
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的全年個人所得稅、增值稅、附加稅合計=10680+6990.29+838.83=18509.12元
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比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稅收負擔高=19080-18509.12=570.88元
4、月收入2.5萬,年收入30萬
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25000×12-60000)×20%-16920=31080元
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25000×12×80%-60000)×20%-16920=19080元
勞務報酬所得全年應交增值稅=[(25000×12)÷(1+3%)]×3%=8737.86元
應交附加稅=8737.86×(7%+3%+2%)=1048.54元
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的全年個人所得稅、增值稅、附加稅合計=19080+8737.86+1048.54=28866.40元
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比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稅收負擔高=31080-28866.40=2213.60元
通過上述計算分析可以看出,對於退休人員再任職收入,月薪2萬元或年薪24萬是一個分界線,月薪2萬元以下,選擇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稅較划算,而月薪2萬元以上,選擇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個稅較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