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借給學生打的電話默認錄音是否侵犯學生隱私權?為什麼?

yuanyuanaiyl


看是有意還是無心。假如人家默認就是有錄音功能,那你就不能怨老師。如果是專門為你設置的錄音,那就是有意,侵犯隱私權。但你怎麼知道人家是有意,還是無心呢?只有人家自己清楚。作為老師,有權保護孩子的身心健康。老師又何必與你為敵?不都是為了你好,為了你的健康成長。

1.好老師應該監管學生的全面情況

這個時代是一個極端自我的社會,小孩子也要講隱私,學生也要講尊重。只要沒有傷害到學生的身心,該管是要管的,要嚴格監管,玉不琢不成器。人是有毛病的,小孩子有各種各樣的不好習慣,大學之前都要嚴格監管,正確引導,這是為師者的責任。不能等到最後樹已長成,卻染了滿身的習氣。

2.家長要配合老師,配合學校,別不讓管

欲栽大樹柱青天。學校,老師,不會害孩子,不會坑孩子。一切以孩子為基礎,一切為了孩子。所以要有相應的管理辦法,恩威並施,作為家長要積極配合,別“護子心切”,孩子不成才,就會拖累家裡,


擺渡人Andy


侵犯隱私權的構成要件包含:

一、主觀具有過錯;

二、違法行為的存在;

三、損害結果發生;

四、具備因果聯繫。

【法律依據】

《憲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針對侵犯隱私權的構成要件分析:

  • 班主任借給學生打的電話既然是默認錄音,就不是主觀故意的,與“主觀具有過錯”不沾邊。
  • 學生的通話被錄音,如果班主任沒有把通話錄音公開傳播或以通話錄音為依據,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就與“違法行為的存在”、“損害結果發生”不沾邊。侵害隱私權的結論顯然無法成立。
  • 退一步講,假設班主任以學生的通話錄音中的不當言論為依據,對學生進行適當的批評教育,這是師生之間小範圍交流,並沒有把通話錄音公開傳播,與“違法行為的存在”、“損害結果發生”不沾邊,也不存在侵犯隱私權的問題。
  • 如果班主任把學生的通話錄音公開傳播,並給學生造成極大的心理傷害,導致學生痛恨班主任或厭學,這就完全符合侵犯隱私權的 4 大要件,是明顯的侵犯隱私權行為。

東方晨曦abc


你好,我認為班主任借給學生打的電話默認錄音不算侵犯學生隱私權。

首先,學生打電話打了什麼內容,如果是違法違規的內容,老師就應該知道,如果借給這樣的學生,到時出問題,藉手機的這個老師是不是也有責任呢?老師先要保護自己,本來是做好事,不要到時候出問題自己又受牽連。

其次,學生是自己主動借老師的電話,電話裡面有什麼設置他自己也應該,老師並不是為了錄音才拿電話給他打,所以遇到什麼樣的問題也應該他自己承擔。

其實,我認為,要保護自己的隱私就不要借其他人的電話打,打電話的內容如果是無關緊要的,人家是否知道似乎也不是很重要。

學生與老師的關係很微妙,維護好師生關係也很重要,老師關心學生,學生也應該尊重老師,借東西的行為很正常,老師能把手機借給你,老師手機裡面也有很多她自己的隱私,她也沒有說為了保護自己的隱私就不借給你了。所以設身處地地想,對於這樣的事情也不要過分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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