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銷售偽劣口罩暨保護公共衛生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案已宣判

2020年3月31日上午,由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檢察院提起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

全國首例銷售偽劣口罩民事公益訴訟案暨全國首例保護公共衛生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案,經杭州互聯網法院在線公開審理當庭宣判,最終全部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

全國首例銷售偽劣口罩暨保護公共衛生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案已宣判

此案不僅因是在新冠肺炎期間全國首例銷售偽劣口罩的案例而備受公眾關注,更重要的是這是檢察機關首次為保護公共衛生安全而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該案從提起訴訟到法院宣判,有三大亮點值得挖掘:

侵害衛生公共安全,檢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方案》,進一步強調了檢察機關應當成為公益訴訟的主體,加強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

檢察機關在疫情期間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充分論證了在新冠肺炎期間銷售偽劣口罩屬於社會公共利益的範疇,並首次提起公共衛生安全民事公益訴訟,對日後公益訴訟的案件範圍是一次積極的探索。

全國首例銷售偽劣口罩暨保護公共衛生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案已宣判


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三倍懲罰性賠償

在疫情期間銷售偽劣口罩,既是對社會公共安全的威脅,同時銷售者知假賣假,對於購買使用的消費者也構成了欺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

大規模的欺詐消費者案件,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損害無法通過特定消費者提起的私益訴訟予以彌補,必須通過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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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對於本次公益訴訟索賠的賠償款,也不由特定某個人取得。民事公益訴訟為保護公共安全而起,因此所得利益也歸於社會公共利益。對於本案兩被告支付的懲罰性賠償,檢察機關將轉交給全國性公共衛生社會公益基金組織,用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治。這同樣符合世界其他國家對公益訴訟賠款的處理方式。

按照法律規定,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訴訟請求。最終,法院判決出售三無偽劣口罩的被告蔡某、姚某共同支付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款22.92萬元;被告蔡某支付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款59.43萬元;被告蔡某、姚某向社會公眾刊發警示公告、賠禮道歉聲明,並召回所銷售的已流入市場且尚存的偽劣口罩。同時,該案被告蔡某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被提起公訴,姚某等人涉嫌刑事犯罪,也在另案處理中。


(作者:李卓凡 工作單位: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王貝貝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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