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意外健康險之華夏遊境內旅行保險(EAK)

財產保險——意外健康險之華夏遊境內旅行保險(EAK)

意外類個人投保業務:客戶簽字的投保單,身份證複印件。注:(1)駕意險(EDD)需提供駕駛證複印件。(2)出境類意外險業務,還需提供護照複印件。

華夏遊境內旅行保險(EAK)

一、 適用對象

年齡在 1 週歲以上、身體健康、能政策工作或正常勞動的自100然人。

二、保障內容

三、保險費:(單位:元)

財產保險——意外健康險之華夏遊境內旅行保險(EAK)

四、保險期限

每一保單保險期限不超過 30 天。

五、適銷範圍

包括參團旅行、自助遊、自駕遊以及探親訪友的個人和團體均適用本保險。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乘客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1 總則

1.1 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1.2 被保險人

年齡在 75 週歲(釋義見 8.1)以下的交通工具(釋義見 8.2)乘客可作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不能為無法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 保障內容

2.1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乘坐(釋義見 8.3)交通工具,在該交通工具內遭受意外傷害(釋義見 8.4)導致其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但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同一類別交通工具給付的各項保險金之和,以該類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該類交通工具的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該類交通工具的保險責任終止。

2.1.1 身故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因該意外傷害身故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上所載的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101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因該意外傷害且自該意外傷害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上所載的相應交

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 30 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1.2 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2.1.2 殘疾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因該意外傷害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釋義見 8.5)(簡稱《評定標準》)所列傷殘程度之一的,保險人按《評定標準》所對應傷殘等級的給付比例乘以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 180 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評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時,保險人根據《評定標準》規定的多處傷殘評定原則給付殘疾保險金。但給付總額不超過該類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併後的殘疾程度在《評定標準》中所對應傷殘等級的給付比例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評定標準》中所對應傷殘等級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

2.2 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而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不承擔

付保險金責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2)故意自傷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4)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

(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術在內的任何醫療行為而造成的意外;

(6)未遵醫囑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7)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

(8)疾病,包括但不限於高原反應、中暑、猝死(釋義見8.6);

(9)非因意外傷害導致的細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汙染或輻射;

(11)恐怖襲擊;

(12)戰爭、軍事行動、武裝叛亂或暴亂;

(13)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

(14)精神和行為障礙(以世界衛生組織頒佈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為準);

(15)乘坐的交通工具用於軍事、教學、測試、競賽、特技、表演、探險、貨物運輸、石油挖掘、採礦、空中攝影、處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築工程、水上作業、高空作業;

(16)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釋義見 8.7)。2.3 保險金額各類交通工具的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該類交通工具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在保險期間內不得變更。

2.4 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3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3.1 交費義務

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

3.2 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3.3 住址或通訊地址變更通知義務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

3.4 其他內容變更通知義務

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需變更合同其他內容的,應以書面形式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保險人同意後出具批單,並在本保險合同中批註。

3.5 保險事故通知義務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

4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4.1 保險金申請

保險金申請人(釋義見 8.8)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以下材料。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保險金申請人補充提供。

4.1.1 身故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司法部門、二級及二級以上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或驗屍報告。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4.1.2 殘疾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司法部門、二級及二級以上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保險人認可的其他鑑定機構出具的殘疾鑑定診斷書;

(5)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4.2 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在收到保險金申請人提交的本保險條款所列的材料後,應及時就是否屬於保險責任做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5 保險合同解除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釋義見 8.9)。

6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6.1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6.2 法律適用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7 合法性保證

本保險合同約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規定相悖之處,以法律規定為準。本保險合同未盡事宜,以法律規定為準。

8 釋義

8.1 週歲

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基礎計算的實足年齡。

8.2 交通工具

指飛機、火車(含地鐵、輕軌)、汽車(含電車、有軌電車)、輪船(客船、渡船、遊船)。

8.3 乘坐

從乘客雙腳踏入機艙、車廂或甲板時開始,至乘客離開機艙、車廂或甲板時終止。

8.4 意外傷害

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8.5 《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

指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人身保險傷殘程度評定與保險金給付比例標準,詳見《關於印發的通知》(中保協發【2013】88 號)。

8.6 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於潛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礙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8.7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為 HIV。艾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英文縮寫為AIDS。在人體血液或其它樣本中檢測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患艾滋病。

8.8 保險金申請人

身故保險金申請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其他保險金申請人是指被保險人本人。

8.9 現金價值

除另有約定外,現金價值=保險費×[1-(保險單已經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 ×75%。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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