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工程承包人與受託人籤合同的向誰主張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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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工程承包人與受託人籤合同的向誰主張價款?


爭議焦點

受託人接受委託人委託,以自已名義建設工程,並與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承包人應向委託人還是受託人主張工程價款?

解析案例

1992年12月,太原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少年科技城籌委會(下稱委託人)。1993年7月23日,委託人以委託書的形式將“少年科技城”工程委託山西安業建設發展公司(下稱“受託人”)代建,1993年12月17日,雙方就代建事宜正式簽訂了協議。

1993年8月24日,受託人與承包人中鐵三局建安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由承包人承建該項目。1995年12月19日,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

1996年11月19日,當地審計局對工程建設情況進行了審計;同年,委託人委託當地建築經濟管理站對工程款結算數額進行審核。1998年5月8日,委託人向太原市計委寫出《關於調整工程概算的報告》,該報告認可建築經濟管理站對工程結算款的審核,確認工程存在缺口資金558萬元,要求太原市計委解決。

2001年1月10日,承包人向法院起訴,請求:受託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和逾期付款違約金,成立委託人的市致府將欠付受託人的558萬元直接支付給承包人。受託人和委託人是否應作為支付義務主體,成為各方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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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觀點

(1)承包人認為:受託人作為合同簽訂的相對方,應當承擔責任。後委託人對欠付的工程款進行了確認,因此,市政府作為成立委託人的牽頭人及出資人,應將父付工程款直接支付承包人。

(2)受託人認為:受託人受委託人委託代建少年科技城工程,作為代理人不承擔實體義務,不應成為結算主體,委託人應承擔實體義務。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代建合同,委託人為被代理人,受託人為代理人,委託人對受託人代理其少年科技城項目的代建管理行為予以追認,委託人應承擔該工程過設的民事責任

(3)市政府認為:委託人不是建設單位,與承包人沒有法律關係。

(4)山西高院一審認為:“承包人與受託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和受託人與委託人簽訂的代建合同,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定,已大部分履行,均為有效合同。承包人依約完成了工程的施工,工程已投入使用,受託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承包人全部工程款及未支付工程款部分的利息。”“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代建合同,證明雙方形成了代理與被代理法律關係,委託人為被代理人、受託人是代理人,受託人雖不是以委託人的名義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合同,但在建設施工中,承包人、受託人,要託人三方簽署確認審核資料,並由委託人委託建築經濟管理站對該工程進行審核。另一方面委託人也承認本工程存在資金缺口558萬元,該行為應視為材受託人代理其建設少年科技城行為的追認,委託人應承擔該工程建設的民事責任。隨著工程的交付使用,委託人已完成該工程的建設,工程已交付管理使用,該俄務應由牽頭成立委託人的市政府承擔,且市政府既是該工程的建設單位,又是該工程建設的出資人。鑑於承包人僅訴請市政府承相558萬元,應予支持。

裁判觀點

最高院二審認為:”關於支付工程款義務主體問題。受託人不是以委託人名義面是以自己名義與承包人簽訂合同,不符合代理的法律特徵。受託人沒有舉出證據表明:受託人受委託人委託,作為受託人於1993年8月24日與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時,承包人知道籌委會是委託人,因此受託人和承包人訂立《施工合同》直接約束的主體不應是委託人和承包人。因此,受託人主張其不是付款義務主體,應由委託人支付工程款的上訴請求缺乏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解析

最高院程新文法官解析認為:受託人不是以委託人名義而是以自己名義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不適合《民法通則》第63條關於代理的規定。按照《合同法》第403條確立的間接代理制度,只有承包人知道委託人是誰的情況下,才產生相應法律效果。承包人在訂合同時不知道,所以一審判決確定受託人為支付工程款義務主體是正確的。

作者點評

《合同法》第402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二審法院僅以承包人不能證明在訂立合同時知道代理關係就駁回委託人付款的請求有失偏頗。

根據《合同法》第403條有關“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委託人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的規定,既然委託人已承認558萬元資金未到位,該558萬元部分就應由委託人支付給承包人。一審判決無誤。

裁判規則

受託人以自己名義與承包人簽訂合同,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的代理關係,或者委託人原因導致受託人不能付款,且沒有相反約定的,承包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工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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