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問答:公交車與貨車相撞導致乘客受傷,應向誰主張賠償責任?

知乎問答:公交車與貨車相撞導致乘客受傷,應向誰主張賠償責任?

問:母親在乘坐公交車時,由於公交車與一輛貨車相撞導致母親從座位摔下致使右胳膊骨折肌腱斷裂失去工作能力,傷殘鑑定9級附10級。尋求賠償的過程中有哪些法律條款需要注意?

法官微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本案中,你母親與公交公司之間形成一個運輸合同,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有責任在合理期間內將你母親安全運輸到約定站點。現你母親在運輸過程中受傷,公交公司應當對你母親的傷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公交公司能夠舉證證明該傷害是你母親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是你母親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在本案不存在這種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因公交車與貨車相撞,共同導致你母親受傷,因此,公交公司與貨車司機屬於共同侵權人,應當根據責任比例(一般以交警的認定為準)共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但是,本案存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你母親只能擇一行使訴權。如果按照違約責任

起訴公交公司,因為公交公司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你母親只需證明傷害發生在公交車上即可,無需舉證證明公交公司存在過錯,即使你母親存在一般過失,也不影響公交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可以較小的舉證責任獲得更為穩妥的賠償。但因違約賠償責任中不包含精神損害賠償,所以無法通過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如果按照侵權責任起訴公交公司和貨車司機,法院需要根據公交公司和貨車司機的責任比例確定各自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但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如果你母親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所以侵權人很可能試圖主張你母親存在過錯,以此來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索賠的過程可能會更曲折一些。不過,侵權之訴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這是其最大的優勢所在。

綜上,你母親可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理性選擇提起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從而最大程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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