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假冒“飄安”口罩 濟寧一藥店三倍賠償又被罰

濟寧新聞網訊(通訊員 顏丙龍)日前,曲阜市市場監管局就根據群眾投訴舉報調解並查處一起藥店銷售假冒“飄安”口罩案件。投訴人王先生獲得在藥店購買口罩價格三倍賠償。同時,藥店被責令停止假冒侵權違法行為並行政處罰罰款5000元。

隨著今年春節後新冠肺炎疫情的不斷蔓延,防疫口罩一時成了稀缺品。家住曲阜市西關的王先生1月26日下午為了購買防疫口罩,跑了多個藥店不是關門就是無貨。在位於曲阜市城西的山東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一藥店,王先生獲悉該藥店尚有少量待售口罩之後,就用社保卡購買了4包標有“飄安”商標品牌的口罩,口罩上標註的生產廠家是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商品名稱為“一次性使用口罩”。按售價每包25元,王先生共支付藥店貨款100元。之後,王先生根據包裝上的有關信息,上網查詢後懷疑購買了假貨,便到12315網上投訴平臺投訴。

2月7日下午16時46分,曲阜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網上投訴處理的執法人員,接到全國12315平臺轉來王先生的投訴。執法人員立即展開調查,在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官網上看到企業公告,公告中聲明,該公司生產的口罩均為“一次性醫用口罩”,從未生產過“一次性使用口罩”。當執法人員來到被投訴藥店時,藥店負責人卻不承認賣過一次性口罩。執法人員當場找到投訴人刷卡的小票,並出示王先生購買標有“飄安”商標品牌的口罩和購買支付憑證。藥店負責人此時不得不承認共銷售了10包假口罩,其中,王先生購買了4包。執法人員向該藥店負責人告知了王先生投訴訴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認定該藥店構成欺詐消費者違法行為,消費者應依法獲得三倍賠償。最終,該藥店同意向王先生退賠。2月9日上午,王先生通過微信轉賬獲得三倍賠償款300元。

投訴並未終結。經過執法人員細緻的調查梳理,發現被投訴人涉嫌銷售侵犯“飄安”註冊商標專用權違法案件。根據2月11日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豫藥監執法函〔2020〕34號《關於通報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醫用日罩真偽情況的函》,結合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飄安字〔2020〕006號《關於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有關情況的報告》,以及該公司通過附件向全國各省市場監管部門提供的營業執照、產品名稱、包裝數量、產品批號、產品顏色、 註冊商標證等真偽情況對照。曲阜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確認可認定該藥店存在涉嫌銷售侵犯“飄安”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按照訴轉案規定當即上報分管領導立案調查。

2月16日,執法人員再次來到該藥店歷時3個多小時進行詢問取證。案件已形成完整證據鏈。當事人之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列舉的“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侵權行為。該局認定當事人銷售侵犯“飄安”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違法行為成立。近日,該局依照《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岀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對其處於5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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