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有限公司的實際股東可以正名了

在有限公司設立中,實際出資人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如公務員、特別的財產和身份安排等),為此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且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均記載著他人為實際出資人,為此衍生出了實際股東和名義股東(或掛名股東),學理上稱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雙方常常簽訂代持股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但實踐中,若實際股東想把自己由隱名股東變為顯名股東,即把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登記的名義股東變更成實際股東,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8.【實際出資人顯名的條件】“實際出資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有限責任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且對其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未曾提出異議的,對實際出資人提出的登記為公司股東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實際出資人的請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的規定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規定可知,現在若實際股東有證據證明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道自己實際出資的事實,且對自己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未曾提出異議的,可以以提起訴訟方式把自己由隱名股東變更為顯名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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