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離婚官司請不請律師?

一說到“打官司”,大家都會想到請律師。但是,打離婚官司,律師在中間起不起作用呢?離婚官司,請不請律師呢?這確實是一個嚴肅的問題!

打離婚官司請不請律師?

打離婚官司請不請律師?

不建議當事人請律師的情況

1情感爭議型

有些離婚案件,當事人基本上沒有什麼爭議財產,而是情感波折,心理不平衡,覺得自己很受傷很委屈,對方太不是人,太沒有良心。律師不是心理諮詢師,這類案件一般請律師的意義不大,不如去找婚姻情感諮詢師指導自己的心情,或找朋友傾訴調解自己的心情。

2過高期望型

有些案件,雙方爭議最大的不是離婚財產的分割,而是精神賠償或青春補償數額的多少。因為除了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況可以提出精神賠償外,其它諸如有婚外情、曖昧男女關係、見異思遷之類的情況,通過法律程序基本不能得到賠償,更不用說是鉅額賠償。因此,這類案件,律師最終起的作用不大。當然,一方請了律師可以給對方帶來一定的心理壓力,但若不見效,功夫白費。

3結局明確型

有些案件,案件爭議標的額也許很大很大,但法律關係卻很簡單,法院判決的結果一眼就可以看出。這類案件,請律師的意義不是很大(當然,如果經濟條件允許,聘請婚姻法專業律師代理,可以免去訴前及訴訟過程中的諸多應訴工作帶來的煩惱,節省很多時間和精力)。

比如,一方婚前買的房子,全額付款,辦理完畢了產權證,後與另一方結婚。婚後感情不和,幾年後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提出房產分割要求。這類案件,一方只需要花幾百元諮詢一下律師關於簡單的訴訟知識以及心理對抗知識即可,沒有必要花幾千幾萬元請律師,因為此類案件,若沒有另外約定,房產肯定是一方的。再如,夫妻共同向女方父母借款四十萬元,且雙方在欠條上均簽字畫押,現父母索要欠款,沒有過訴訟時效,也不用請律師,因為“欠債還錢”法院也會認這個理兒。

4“走程序”型

有些離婚案件,完全是在走程序、走過場,無非是法律程序稍有複雜,對於此類情況,當事人只需到律師所花幾百元諮詢一下律師即可,不需要請律師。比如,有些涉外案件,一方或雙方均不在國內,而又同意離婚,但必須走法院程序。對於有些公證認證程序,只需瞭解自己操作就可以了,也不用請律師。

5“心理恐慌”型

有些離婚案件,案件爭議很簡單,法律關係也不復雜,但當事人心態過於複雜。絕大多數當事人沒有打過官司,第一次打官司害怕慌張,就花了幾千塊錢請律師。其實對於這類情況,請律師就不是必須的。

建議當事人請律師的情況

1“經濟實力”型

不論案件大少,不論爭議財產多少,不論案件是否複雜,請了律師,花了錢,不論怎麼樣總比不請的好,在自己實力及心理承受範圍之類,請一個自己滿意的律師,畢竟能幫自己分析案件,在開庭時說幾句話,在調解時打個圓場,替自己同自己不願意打交道的人聯繫,律師,還是有用的。

2案件複雜型

打離婚官司,想獲取一個對自己好的結果,不是吃了秤砣堅定了離婚的決心就完成了離婚的準備。夫妻感情破裂以及過錯的取證,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存在具體項目,是不是先行需要律師和對方調解爭取和平解決,都可能需要大量的訴前準備工作。雖然即將開始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但準備給養、繪製戰役計劃書,獲取財產證據工作都是較為重要的,這時,請律師的作用,就大大顯示出來了。

另一方面講,當您突然拿到配偶向法院呈遞的起訴狀,望著上面無中生有、甚至一派胡言的控訴時,望著訴狀中過分的訴訟請求時,氣得臉色發青,嘴唇哆嗦是不夠的,需要有針對性的而不是長篇大論地擬寫答辯狀,從而澄清自己的清白,與此同時需要圍繞對方的訴訟請求,或對方有意遺漏的共同財產進行收集證據,或從法律規定中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再如,對於有些公司股權、銀行存款查詢、股票分割的涉案案件,請律師處理可以最大程度保護自己合法權益,這時,律師的作用就在於此。

3法理爭議型

有些離婚案件,雖然案情簡單,但法律適用複雜,對於爭議的處理法律沒有規定,上海高院的相關司法答覆也不甚明確,甚至理論界也有爭議。對於此類案件的處理,需要請理論性強的專業婚姻律師來相助。

4有意調節型

99% 的當事人不願意上法院打官司,離婚案件更是如此。若能經過律師從中斡旋,從中調解,憑律師三寸不爛之舌,將雙方爭議圓滿化解,促使雙方能有一個都可以接收的協議,這種可能性雖然不大,但畢竟有這個可能。據我們統計,律師訴前居間調解成功率為10%,但儘管可能性較少,但對於實在不願意訴諸法院的當事人,聘請律師出面調解也是爭取一種機會和可能,也是律師作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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