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寓股份索賠已有成功先例 投資者僅剩十天“衝刺”時間

2017年5月2日晚間,嘉寓股份(300117)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查明:嘉寓股份在向證監會報送的首次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報告期為2007年至2009年度、2010年1月至6月)、2010年至2012年度公告的定期報告中資金往來部分存在虛假記載和關聯交易重大遺漏。同時證監會查還查明嘉寓股份跨期結轉成本調節利潤、賬外支付員工薪酬等違法行為。

證監會認為,嘉寓股份披露的首次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及重大遺漏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關於“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重大遺漏行為,故決定對嘉寓股份等頂格行政處罰。

罰單落地後,來自全國各地的受損股民對嘉寓股份提起證券索賠。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早在2017年5月份就已經對此進行了正式立案,而嘉寓股份最早在2017年7月11日發佈《關於股民索賠情況的公告》,稱公司遭6名投資者索賠共計40.83萬元。

根據隨後的媒體報道,在2018年3月底,首批9位投資者與嘉寓股份之間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就獲得良好進展,嘉寓股份與這些投資者在司法部門調解下均達成和解。股民獲賠比例較為理想。

《投資快報》記者提醒,此類案件訴訟時效為三年,從證監會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開始算,針對嘉寓股份的維權起訴有效期將在五一假期到來之前截至,最後十天的維權機會轉瞬即逝,符合條件的股民千萬不要錯過。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在2015年6月13日之前任何時間買入嘉寓股份(300117)股票,並且在2015年6月13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嘉寓股份股票的投資者,後續仍可提起索賠訴訟。

又一證券維權訴訟時效將截止

大有能源股民還有最後半月機會

記者 餘以墨

與嘉寓股份索賠案類似,另一家A股上市公司大有能源(600403)也只能很短時間的維權機會了。《投資快報》記者留意到,該公司此前被證監會處罰的日期是2017年5月5日,在2020年5月5日之前,符合索賠條件的股民,還有最後半個月參與維權的機會。

證監會查明,2012年2月,大有能源第五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根據該文件,本次非公開發行的目標資產之一為義馬煤業集團青海義海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持有的天峻義海能源煤炭經營有限公司100%股權。

2012年5月28日,義煤集團、義海能源、大有能源、天峻義海聯合向青海省國資委和青海省木裡煤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承諾,待大有能源非公開發行完成後,在木裡礦區整合工作需要時,將聚乎更礦區一露天採礦權轉回木裡集團。但大有能源在2012 年非公開發行過程中,未披露青海省木裡礦區資源整合政策可能對天峻義海聚乎更一採礦權帶來的風險。義煤集團作為大有能源的控股股東,在明知青海省木裡礦區資源整合政策相關風險的情況下,指使大有能源涉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2013年1月7日,大有能源發佈公告稱完成股權收購。按照青海省木裡礦區資源整合政策要求,2013年1月25日,天峻義海與木裡集團簽署了將涉案聚乎更一採礦權轉回木裡集團的《採礦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聚乎更一採礦權以零價款轉讓給木裡集團,大有能源未及時披露該重大事項。義煤集團作為大有能源的控股股東,指使大有能源涉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基於此,大有能源遭到證監會罰款60萬元的頂格處罰,多位董事遭到處罰,其中時任大有能源董事、義煤集團董事長武予魯遭到為期十年的市場禁入。

隨後,受損股民開始起訴大有能源要求其挽回損失,雖然此後很少有媒體對索賠結果進行報道,但是根據一些公開信息,不難猜測結果。

從公開信息來看,目前大有能源涉及的虛假陳述案件有接近10件,從判決結果看,都是投資者撤訴。有業內人士指出,在法院已經立案的前提下,大有能源違法違規事實並沒有改變,原告卻都撤訴,投資者自己放棄起訴權利的可能性非常小。一位證券維權律師告訴《投資快報》記者:“這很可能是大有能源與原告達成和解協議後投資者撤訴。”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在2012年2月20日至2013年10月24日之間買入大有能源(600403)股票,並在2013年10月24日之後賣出或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均可發起索賠,要求違規主體賠償其虛假陳述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的投資差額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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