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地震房子倒了,房貸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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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些都是有一定的條例的,如果是剛剛交完首款的,卻沒交房的,一般都是由開發商承擔後果,應該要把購房人支付的房款退還給當事人。但是要是交房了的那種,這就是購房者自己承擔所有的損失,如果是貸款供的房子,即使房子沒有了,剩餘的房貸也要還清的。

其實貸款買房就是把這個房子,當作抵押物抵押給銀行,然後銀行就會把錢一次性打給開發商。而這時房子已經是屬於購房者的了,當然銀行也會按照合同法規辦事,購房者要承擔失去房子的損失,同時還要繼續還清貸款,也就是說地震時還在供的房子倒塌了,房貸是否要還,答案也很明瞭。

換句方式來說,若是因為自然災害,而人在房子卻沒有了,這時候房貸還是要繼續還的,不會因為因為抵押的房子倒了而取消還款的。所以我們還是要多多保護生態環境,避免地震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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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針對房屋抵押貸款已辦理,但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形,筆者認為購房人無需繼續歸還房貸。理由如下:第一、房屋被毀後已不能實現購房人買房的目的,在這種情形下購房認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與開發商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二、《商品房買賣合同》是主合同,《房屋抵押貸款合同》為從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因此,如果按揭房屋在交付使用前因地震導致毀滅,購房者可以房屋滅失導致合同履行不能為由要求解除購房合同,購房合同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相應也可以解除,故購房者無須承擔繼續還貸責任。

其次,如果房屋已經交付的,購房者則無權要求解除購房合同,也不能因此要求解除貸款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購房人所購房屋在震前即已交付,那麼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就要由購房人自行承擔,因地震所導致的房屋毀損的風險也就由購房人自行承擔。針對購房人因房貸所籤的《房屋抵押貸款合同》,受地震影響,購房人可能暫時無力歸還貸款,但這並不能成為免除購房人還貸的理由。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以及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購房人有權依據上述之規定,在及時將房屋受損情況、購房人目前還款能力情況及時通知銀行的前提下,同時請求銀行同意購房人延期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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