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在銀行的貸款借新還舊,保證人還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現在銀行借貸業務中經常會出現借新還舊的業務,有些銀行在貸款用途中明確為借新還舊。但有些卻約定不明確。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在同一家金融機構有多筆貸款,後發放貸款約定的資金用途為流動資金借款,卻用於歸還之前貸款的利息,從而引起保證是否有效的問題。這種情況在實踐中有分歧。今天僅闡述觀點,一同討論。

在這裡先不考慮監管因素,僅考慮法律對上述情況的適用。

案例:

錢多多銀行借款給欠光光公司1000萬元,用於項目投資,屬項目貸款,由事來來公司保證擔保。後錢多多銀行在項目投產後,又給欠光光公司放款500萬,借款用途為流動資金貸款,用於項目流動資金週轉,事來來公司仍未保證人,又追加了債飛飛公司為保證擔保人。

500萬放款後,欠光光公司將其中的200萬元用來償還前一筆項目貸款的利息,錢多多銀行知道該情況並同意。500萬元貸款到期後,欠光光公司未能按時還款,錢多多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債飛飛公司提出,欠光光公司用來償還的200萬利息為借新還舊,還款時未告知,這與約定的借款用途不符合,他們不承擔保證責任;事來來公司得知後,也提出貸款用途為借新還借,而非流動資金貸款,保證人不知情,按照擔保法解釋39條,保證人不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我們先看一下擔保法解釋第39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借款人在銀行的貸款借新還舊,保證人還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結合上述案例,保證人根據39條規定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應當滿足三個條件:

第一,雙方協議新貸還舊貸,

案例中主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為流動資金貸款,流動資金貸款是用於日常生產經營週轉的貸款,用來購買原材料、支付工資、稅費等等能影響到生產經營相關的支出,那麼資金用來償還債務,可保證企業財務的正常運轉,確保資產的流動性,以及防止不償還債務給企業經營帶來的影響。廣義來講,償還債務屬於流動資金的範疇,就比如稅款也是一種債務,流動資金貸款普遍可用來繳納稅款。所以其中的200萬用來償還利息是屬於流動資金範圍內的,是合理的,屬於錢多多銀行與欠光光公司協議內容。

事來來公司和債飛飛公司主張的的資金用途發生變更的說法不合理。欠光光公司並沒有違反資金用途的約定,只是的200萬雖為流動資金用途,但性質上屬於借新還舊,用來償還了原來的貸款利息。


借款人在銀行的貸款借新還舊,保證人還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第二、保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

筆者認為,從上述結論可以看出,約定了貸款用途為流動資金,保證人既然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就應該對流動資金的概念有認知和判斷,負有了解合同內容和概念的義務,應該知道,償還債務也屬於流動資金貸款的範圍。既然簽署保證合同,就視為合同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並承擔未能還款時的連帶清償責任。因此,既然事來來公司和債飛飛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就應當知道主合同當事人約定資金用途的流動資金貸款包括新貸償還舊貸。

第三、新貸與舊貸不是同一保證人,

很明顯,事來來公司為新貸和舊貸同一保證人,完全不適用擔保法解釋的第39條;債飛飛公司為新貸款中追加的保證人,並非新貸和舊貸同一保證人,可以用擔保法解釋39條來分析債飛飛公司的主張。

借款人在銀行的貸款借新還舊,保證人還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從上述可看,事來來公司和債飛飛公司不適用擔保法解釋第39條規定,其核心在於貸款用途中流動資金借款的範圍包括借新還舊,所以兩公司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 事來來公司作為新舊貸款的保證人,無論欠光光公司新貸款是否用於償還利息,對事來來公司的保證都沒有影響,因為,用新貸款償還了舊貸款,舊貸款的債務歸於消滅,也就解除了事來來公司對償還舊貸款部分的保證責任,所以實際上並未加重事來來公司的保證風險。從這一方面也可以理解,事來來公司仍然要承擔保證責任。
  • 對於債飛飛公司而言,雖然其新貸與舊貸不是同一保證人,但應當知道資金用途的流動資金範圍包括償還債務(也就是借新還舊),資金用途在合同中約定並經保證人以通過簽訂保證合同的方式確定,屬於擔保法解釋中的應當知道。債飛飛公司不能以主觀認識的缺失作為理由來擺脫保證責任。因此,債飛飛公司也應當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僅為筆者的觀點,希望大家討論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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