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員簽字而沒有建設單位的簽字及蓋章的簽證能否作為結算依據?


監理員簽字而沒有建設單位的簽字及蓋章的簽證能否作為結算依據?

這個問題實際上涉及現場簽證的效力問題。要判斷簽證是否有效,要看雙方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體是如何約定的,通常情形下,施工合同中會約定現場簽證除了要有監理工程師的簽字還應當有建設單位的蓋章或者建設單位授權代表的簽字。如果沒有建設單位的蓋章或者建設單位授權代表的簽字,就要看建設單位是否授權給監理單位,即建設單位是否授權給監理單位在工程簽證上簽字即可生效。而現實情況是,建設單位一般不會授權監理單位對簽證進行簽字即生效。因此,僅有監理人員簽證的簽證,一般不能直接作為結算的依據。

但是,根據《建工司法解釋》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即使未經建設單位蓋章、簽字的簽證不能作為結算依據,但該簽證也能夠輔助證明部分事實,再結合其他的證據只要能夠證明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然後實際做了該項工程,承包人也可據此向建設單位主張相應的工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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