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跨國大公司被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處罰2400多萬,因為實施壟斷

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伊士曼公司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這家跨國大公司被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處罰2400多萬,因為實施壟斷

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於2017年8月16日對伊士曼(中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壟斷行為立案調查。2019年4月16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本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予公告。

2019年4月29日

附件:伊士曼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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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2017年8月16日,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本局對伊士曼(中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士曼公司”)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本局查明,本案涉案商品為醇酯十二,醇酯十二系應用於水性建築塗料領域的一種重要成膜助劑(原料),伊士曼公司為中國大陸市場Texanol品牌醇酯十二銷售服務商。2013-2015年期間,伊士曼公司在中國大陸醇酯十二成膜助劑市場長期保持較高市場份額,在財力條件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客戶對伊士曼公司存在較大程度的依賴,且未受到明顯競爭約束。因此,伊士曼公司在中國大陸醇酯十二成膜助劑市場具有支配地位。

這家跨國大公司被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處罰2400多萬,因為實施壟斷

2013—2015年期間,當事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與國內相關塗料客戶簽訂並實施了具有限定交易效果的“照付不議協議”及“最惠國待遇協議”,調查顯示,伊士曼公司在相關市場內實施的上述排他性協議促使交易相對方向當事人及其關聯公司購買大部分甚至全部醇酯十二成膜助劑,限制了交易相對方與其他競爭對手的交易,使得其他競爭對手和潛在經營者無法通過正常競爭手段進入封鎖市場,從而削弱了相關市場的競爭水平,產生了明顯的反競爭效果。伊士曼公司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2019年4月,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伊士曼公司處以243,787,11.35元人民幣的罰款。

這家跨國大公司被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處罰2400多萬,因為實施壟斷

來源:上海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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