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實施後,1年特殊訴訟時效如何適用

民法總則實施後,1年特殊訴訟時效如何適用

導讀

《民法總則》沒有對《民法通則》1年特殊訴訟時效進行規定,實務中具體如何適用,目前也沒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進行規定。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判決和認定不一,本文梳理了中國裁判文書網中不同的裁判觀點,供參考使用。

目錄

背景描述

一、民法專家觀點

1、江平

2、梁慧星

二、司法裁判觀點

1、《民法總則》實施後,一年訴訟時效繼續適用

2、《民法總則》實施後,一年訴訟時效不再適用

3、《民法總則》實施前,已經過一年訴訟時效的處理

1)已過1年訴訟時效期間的,不適用三年訴訟時效

2)已過1年訴訟時效期間的,仍適用三年訴訟時效

背景描述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了四種一年訴訟的情形。包括(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然而,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只在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法總則》沒有對《民法通則》1年特殊訴訟時效作出規定和處理。

那麼:

《民法總則》實施後,1年訴訟時效是否被廢止?

《民法總則》實施後,《民法通則》規定1年訴訟時效的案件如何適用訴訟時效?

《民法總則》實施前,已經超過一年訴訟時效的案件如何處理?

一、民法專家觀點

江平:“在訴訟時效中則是將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從2年修改為3年,並且取消了1年期的短期時效,這無疑是正確的選擇”。[1]

梁慧星:“《民法總則》廢止1年特別時效期間,保留普通時效期間(將2年改為3年)和長期時效期間(維持20年不變),構成雙重時效期間。其中,3年普通時效期間屬於主觀時效期間,20年長期時效期間屬於客觀時效期間”。[2]

江平和梁慧星一致認為,《民法總則》實施後,一年的特別訴訟時效不再適用,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

二、司法裁判觀點

(一)《民法總則》實施後,一年特殊訴訟時效繼續適用。

【案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2017)兵01民終265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上訴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但是《民法總則》施行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並未被廢止,《民法總則》對《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時效由二年修改為三年,對特殊時效,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本案作為租賃合同糾紛,應當適用《民法通則》關於延付租金的特殊訴訟時效的規定。一審的證人證言系孤證,不能認定訴訟時效中斷,一審判決未予採信,符合證據規則”。

(二)《民法總則》實施後, 一年特殊訴訟時效被廢止,不再適用。

【案例1】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陝04民終2168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同時,民法通則並未廢止,相關規定及其司法解釋依然有效。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的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本案現尚未審結生效。從保護權利人利益的角度出發,原審判決依據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駁回史和平的訴訟請求,隨著民法總則的生效施行,已經不妥”。

【案例2】

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湘09民終1078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而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仍應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一年時效期間,且何邦銀、馮長芳主張權利並未加大陳少安本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故為保障受害人權益,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並判決陳少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準確,本院予以維持”。

(三)《民法總則》實施前,已經超過一年訴訟時效的處理。

1.《民法總則》實施前,已過1年訴訟時效期間的,不適用三年訴訟時效。

【案例1】

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黔04民終1015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原告於2014年4月12日在被告處治療出院後,於2015年5月1日到有關部門反映其在被告處診療受到損害,應視為原告此時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其訴訟時效期間應至2016年4月30日止。原告於2016年8月25日到平壩區信訪局信訪,其時距其知道自身權利遭受侵害已超過一年,不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民法總則》於2017年10月1日實施,對此前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三年的訴訟時效規定。鑑此,原告於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就前述醫病損害提起訴訟,已過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被告的抗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案例2】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終14182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民法總則於201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而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間以及王志華撤訴時間均發生在此之前,而民法總則並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本案不適用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

【案例3】

廈門海事法院,(2017)閩72民初1264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民法總則》於2017年10月1日實施,原告對二被告的請求權在《民法總則》實施前訴訟時效皆已屆滿,原告關於適用《民法總則》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2.《民法總則》實施前,即便訴訟時效超過一年,也適用三年訴訟時效。

【案例】

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2民終106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張水濤於2016年7月27日受傷,於2017年9月20日提起本案訴訟,而本案尚在審理期間,《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屬於在相同事項上作出的不同規定,上述兩部法律均屬於基本法,在效力等級上處於同一位階。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本案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故張水濤於2016年7月27日提起本案訴訟,未超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其所提出的訴請理應得到法律保障。”

參考文獻

1.江平:《民法總則評議》,浙江工商大學學報第3期 (總第144期) ,2017年5月。

2.梁慧星:《民法總則講義-重要條文的理解與適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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