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償公司1萬8」?

事實如何呢?無論法院還是媒體,可能都沒做過貨物採購合同,

光盯著《勞動法》,卻不去了解《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早就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為了防止有同學抬槓說國際貿易規定,從12萬違約金的這個整數,我們可以判定這批貨物並不是用於出口的,因為匯率是不斷變動的,如果按照當日外匯牌價進行賠償,怎麼可能剛好拼出來一個12萬的整數?所以可以確定這批貨是銷往國內的,適用於國內《合同法》。


根據現代快報報道中「故意拒絕下午繼續加班完成檢驗工作,最終導致交貨遲延」可以推斷,就算王某和李某週日(2018年5月13日是週日)下午拒絕加班,最多也只是耽誤了半天,即便週日加班到深夜,也最多耽誤了8個小時。僅僅延遲交貨8個小時或者1天,能夠給買方造成多大的經濟損失?


甲方憑什麼要向乙方(揚州公司)要求12萬的損失?乙方公司有沒有起訴甲方違約金過高?乙方公司有沒有向甲方支付這筆違約金?如果乙方公司不用賠這麼多錢,勞動者憑什麼要賠這麼多


購銷合同的違約金一般按貨物總額的百分比進行約定,比如延遲1天賠償百分之一或者千分之五,但是正常情況下,國內甲方不可能僅僅因為延期一天就向乙方提出違約金賠償的。如果甲方要求高額違約金,那麼乙方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訴——放著甲方不起訴,卻起訴自己的員工?好狠的心,好壞的公司。


我給大家提供一個北京朝陽法院的審理案例。 2016年9月23日,北京傑必信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傑必信公司)同紹興上虞英達風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達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傑必信公司向英達公司採購風機,全款付清後18天內到貨,如英達公司未按指定時間到貨,則按每天支付

合同總額5%違約金給傑必信公司。


合同簽訂當日,傑必信公司支付全部貨款,英達公司於10月16日(即遲延5天將貨物送至約定地點。然後英達公司延遲發貨了,傑必信稱因英達公司違約,導致傑必信賠償上家8萬元,並且提供了相關證據,所以傑必信起訴英達公司,要求賠償違約金32500元。


大家猜猜北京朝陽法院怎麼審的???法院直接裁定每日5%的違約金過高,而傑必信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英達公司的違約行為對其造成的具體損失,故調整違約金為核算貨款年息24%的標準進行支付,要求英達公司賠償違約金427元。有沒有覺得北京的營商環境還不錯

《人民法院報》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9/21/content_130443.htm?div=-1


大家品品,如果只讓檢驗員王某和李某賠427塊,我如果是他們,我會直接拿500塊錢甩揚州公司老闆的臉上,再罵上一句酣暢淋漓的國罵,祝老闆拿這個錢去看花柳病吧


事實上,如果賣方延遲交貨違約,違約金也在合同中約定了百分比,但是如果買方無法證明實際損失數額的,實際損失只能按照同類合同的典型損害計算,也就是賠償買方支付貨款的利息,最高不得超過24%的年利率!!!


所以,這家睿智的揚州公司,因為員工耽誤了半天就導致12萬的違約金,到底是怎麼賠的?究竟賠沒賠?是不是故意做局來坑員工的?我保持合理的懷疑。

購銷合同交割

我也不是專業的,只是接觸面廣了一點,跟大家普及一下購銷合同交割的基礎知識。

產品交貨以交割為準

國際上通用的是離岸價(商品離開港口)或者到岸價(商品運抵目的港口);在國內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以貨物在指定時間內移交給指定物流公司作為合同約定時間;二是以貨物在指定時間內送到買方指定地點作為合同約定時間。


在這個案子裡,我們不知道是前者還是後者,我在地鐵公司當甲方的時候都要求後者,因為我要保證我的工期;而且我為了確保工期按時進行,不可能卡著時間要求乙方供貨,都會提前要求產品到貨入庫的。


我遇上過一次,5臺服務器,1臺存儲需要卡著730的時間節點上線,但是物流公司表示送不過來,然後集成商直接包了一輛貨車,把貨物直接從北京拉到了上海,成本肯定比發德邦要貴,但是也能卡著時間到貨。


所以這家揚州公司在質檢員耽誤半天后,有沒有采取積極的補救措施,比如安排包車直達,或者航空貨運,或者積極與甲方溝通,爭取按時到貨,來避免發生交貨違約?


如果這些工作該公司都沒有做,揚州邗江法院、江蘇媒體憑什麼判定是員工故意不配合加班,導致了企業損失??!腦子裡有沒有知識積累?!!!心裡有沒有公道??!!!


2、出廠檢驗只是環節之一

整個貨物購銷合同的環節包括合同簽訂、預付款、原材料備貨、組織生產、出廠檢驗、物流運輸、入庫檢驗、支付尾款。原材料備貨環節、生產環節、物流環節都有可能造成長時間的延誤。


例如這次疫情期間,用於生產口罩的熔噴布供不應求,那麼生產商在備貨環節就會耽誤大量時間;在物流環節因為快遞爆倉,人力短缺,物流環節同樣會耽誤大量時間;那麼此時生產商延遲交貨,你能把責任簡單地歸屬在檢驗員拒絕在週日下午繼續加班(週六和週日上午已經加班了)上麼?但凡有腦子,都不會這麼判定吧?


另外,出廠檢驗是生產企業對自己生產的產品的部分技術要求指標自己進行的檢驗,大多時候是按批次進行抽檢,並且完成部分檢測項目。揚州這家企業如果只有兩個檢驗員,而且還不準備與這兩個檢驗員續簽勞動合同,那麼該公司明顯組織不善,人力不足,又能如何保證出廠檢驗的質量?


只有區區兩個檢驗員的小公司,又能接下來多大的貨物生產購銷合同?如果合同金額小,又怎麼能因為耽誤半天產生了12萬的違約金?我覺得挺奇怪,難道瞿法官不奇怪麼?

瞿法官並不奇怪

我在CNKI上查了一下瞿法官的大作,在專業刊物上並沒發現他的大作,卻在江蘇經濟報上看見很多他的文章,在江蘇進行普法工作,又姓瞿這個罕見姓,兩人同名同姓的概率應該比雷劈還低吧?


瞿大法官一直致力於保護中小企業,早在2009年就寫過一篇《小議涉訴中小企業的執行》(江蘇經濟報),我摘錄幾段給大家品品:

中小企業的廠房、設備慎用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對職工工資、購買原材料資金慎用凍結、劃扣等執行措施,避免因強制執行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如何評價「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償公司1萬8」?


對職工工資慎用凍結、劃扣等執行措施,避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看看瞿大法官的屁股到底是向著誰?

http://wap.cnki.net/touch/web/Newspaper/Article/JSJJ20090603B033.html


當然是向著企業家了。瞿大法官在2014年還判過一個案子,鳳凰網還報道過,《買房女付清71萬元房款後沒及時過戶 涉案被查封》。可憐的女生小楠,花71萬買了房子,因為沒有及時過戶,房子就因為原房主老徐的一樁借款官司而被邗江法院查封。


這個事是因為原房主老徐交了首付,剩餘部分從銀行按揭貸款,但是一直沒領取房產證。2013年11月12日,小楠先交付老徐29萬元購房款並裝修入住,剩餘貸款由小楠替原房主還款解抵押。


但是老徐是一家公司法人,因為欠銀行的貸款逾期,銀行向邗江法院提出資產保全,2014年1月21日,邗江法院裁定凍結老徐名下資產及房產,也就是小楠的房子。


2014年1月27日,小楠從房管局拿到了房產證,產權人還是老徐;結果2014年3月19日小楠一次性付清了房貸及利息後,具備過戶條件,才發現房子已經被邗江法院查封了!!!小楠表示買賣合同在財產保全之前,向邗江法院申請解除查封,還被邗江法院駁回了。


邗江法院的理由同樣奇葩,因為買房人具有過錯,不該買沒有辦理房產證的房子;而且小楠購房半年多,沒有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所以買房人還是有過錯——對對對,你說的都對!

http://js.ifeng.com/news/detail_2014_10/21/3043565_0.shtml

對於經營中的企業,慎用查封房產等強制措置,對於一個從福建來邗江辛苦打拼的女孩子的首套房產,卻毫不猶豫的查封,還駁回了申請,你對得起這個法庭的名字麼?公道法庭?公道?公道???


忘了說了,邗江人民法院公道人民法庭瞿森斌庭長還在2018年被評為江蘇省優秀人民法庭庭長,真的令江蘇法院系統蒙羞啊。因為瞿庭長不僅僅是屁股向著中小企業,自己的業務知識也沒有提升。

如何評價「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償公司1萬8」?

就瞿庭長接受採訪時講的《勞動法》,說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必須服從。企業可以通過安排勞動者調休等方式,要求勞動者進行加班。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不可以拒絕加班的。但是2018年12月29日之後,勞動法更新了,原來的規定不適用了!!!


根據2012的《勞動合同法》第31條,是明確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的。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第二版)中明確了以下四種情形不受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

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但是在2018年12月29日修訂的《勞動法》第4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在戰疫中,我們的白衣戰士長時間高強度工作,其實是受到法律支持的,為了全國的利益,但是「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可以強制員工加班,已經不再被法律支持了。


這個案件發生在2018年5月,起訴發生在2019年,所以瞿庭長是不是有點法盲了?知識結構完全跟不上啊!!!


原始信息

信息來源

《現代快報》4月29日報道。「員工拒不加班導致公司鉅額損失,揚州邗江法院發佈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因為傳播中報道的都是掐頭去尾的抓眼球消息,所以我特意找出原文給大家「奇文共賞」,再進一步分析。

http://news.xdkb.net/2020-04/29/content_1260649.htm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邗法宣 記者 曹鋒)4月29日下午,揚州市邗江區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該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情況,併發布5起典型案例


在邗江區法院發佈的一起典型案例中,王某、李某系揚州某公司檢驗部主要檢驗人員,所有公司產品必須經二人檢驗並加蓋檢驗章後方能出廠

。2018年5月13日,王某、李某在明知當日下午如不完成全部產品的檢驗,公司將會面臨高額賠償的情況下,以勞動合同即將到期要求公司與其二人續簽為由,故意拒絕下午繼續加班完成檢驗工作,最終導致交貨遲延。該公司也因逾期交貨向客戶公司賠償違約金12萬元。後該公司向揚州市邗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以材料不齊備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2019年,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李某承擔該12萬元違約金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因遲延交貨導致的損失主要屬於企業的經營風險,但考慮到王某、李某作為按時履行交貨義務必須的檢驗工作人員,在原告生產任務緊迫且可以通過安排調休

等方式維護兩被告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兩被告依然拒絕加班,對用人單位可能面臨的風險聽之任之,其對因此產生的損失負有一定的過錯,故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結合王某、李某的收入水平、用人單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損害的程度等因素,判決由兩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15%的賠償責任,即18000元。

媒體態度 勞動者太任性

江蘇公共新聞在這則報道中,用背景音陳述如下

正是由於兩人太過任性導致公司違約,不得不向客戶支付了12萬元的違約金。隨後,公司將王、李二人訴至法院,要求他們承擔這筆損失。法院審理認為,王、李二人作為檢驗人員,明知企業生產任務緊迫故意拒絕加班,並導致企業產生損失

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官態度

揚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區人民法庭瞿森斌庭長介紹,兩人勞動合同即將到期,他們為了逼著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這批貨要有他們檢驗後方能夠出廠。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廠檢驗任務的情況下,拒絕加班。經法院審理,根據他們的經濟收入的能力,以及造成損失的狀況,酌情賠償企業違約損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

瞿法官的法理依據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雙向選擇權,員工雖然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必須服從。企業可以通過安排勞動者調休

等方式,要求勞動者進行加班。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不可以拒絕加班的,在加班的過程中,企業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福利待遇。


立場和定性

我從江蘇新聞的電視報道、現代快報的紙媒報道中提煉幾個字,大家就明白有關部門的立場了。

江蘇新聞:員工太過任性,導致公司違約。

現代快報:以勞動合同即將到期要求公司與其二人續簽為由,故意拒絕下午繼續加班完成檢驗工作,最終導致交貨遲延

邗江法院:檢驗人員明知生產任務

緊迫故意拒絕加班導致企業產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任性、要挾、故意拒絕加班、導致交貨遲延,這就是邗江法院、江蘇新聞、現代快報對這件事的立場和定性


我的結論是:一幫睿智


無話可說。作為勞動者,主動加班是我的個人意願,但是如果公司一邊拒絕跟我續簽勞動合同,一邊強制我加班,我拒絕之後還要被判賠償公司損失,這判例將造成全國範圍內極其惡劣的影響,嚴重損壞勞資互信,製造勞資對立。


而江蘇新聞、現代快報使用「任性」來描述勞動者,對事實描述不清,業務嚴重不專業,為人民服務立場不牢,需要進一步整頓深造。


懇請上級法院重新裁決這起適用法條錯誤、對企業損失認定不當的錯案,對知識更新不及時,業務能力不足、立場明顯存在偏袒的法官,應該責成其暫時調離一線崗位,深入學習法律知識,重新樹立為人民服務的理念,才能不辜負公道法庭這四個字!


跟理工男一起直指真相。感謝大家關注我的公眾號「任易」,我是南開本科,清華碩士,12年工齡,在IBM做過銷售,在地鐵公司管過項目施工,在石油公司做過項目經理、售前顧問,現在在鵝廠做雲計算,所以對銷售、施工、人力、組織、項目、造價、IT都比較熟,所以對這些線索會非常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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