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權力這麼大,誰來監督它

自從監察委設立以後,我們瞭解到監察委的權限非常大,有權對所有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那麼,誰來監督監察委的工作呢?下面我就藉著這篇文章,告訴大家誰來監督監察委的工作。根據相關規定顯示,對監察委的監督一般是以以下方式完成的:

1,自我監督。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

2,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3,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監察委權力這麼大,誰來監督它

下面咱們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監察法》 第五十三條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委員會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第五十四條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第五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監察隊伍。

第五十六條規定,監察人員必須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熟悉監察業務,具備運用法律、法規、政策和調查取證等能力,自覺接受監督。

我們知道了對監察委的監督方式後,咱們再來看看,為了防止“燈下黑”,法律都規定了哪些具體的監察方式和措施呢?下面我們再來看看相關法規的規定:

《監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於監察人員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發現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未經批准接觸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

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迴避:(一)是監察對象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二)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四)有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條規定,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洩露相關秘密。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職業。

第六十條規定,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一)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二)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三)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四)貪汙、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屬實的,及時予以糾正。

第六十一條規定,對調查工作結束後發現立案依據不充分或者失實,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監察人員嚴重違法的,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由以上條款我們可以看到,監察委這個機關不僅僅有權對職權範圍的人群實施監察,還有自我監督並接受人大的監督,最主要還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小結:民主監督權掌握在我們自己手中,具體如何行使這項權力就需要智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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