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尚未结算,前手转包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层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属于常见的现象。如果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并且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尚未结算,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吗?

在(2016)最高法民终560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中铁五局与西部中大公司就涉案工程未结算的情况下,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中铁五局对于郑祥庄,可比对发包人的法律责任应在其欠付西部中大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向郑祥庄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在(2018)苏民申3385号案件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因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且弘高公司与花洪越至今尚未结算完毕,弘高公司主张已不欠付花洪越工程款,尚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一、二审法院判决弘高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花洪越共同对李庆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并无不当。

从上述两则经典案例可以得出,法院倾向性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且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尚未结算,实际施工人也有权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款尚未结算,前手转包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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