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加工的“手工活”不合格为由,骗取客户机器租金,构成合同诈骗

2018年6月份至10月18日期间,被告人丁某某雇佣被告人蔡某某等人,在合肥市包河区某独栋楼内,以安徽A有限公司(以下筒称“A公司”)的名义,使用虚假身份在阿里巴巴等网站发布手工品加工、包销包售等虚假广告招揽客户,诱骗客户签订加工品机器租赁合同,并收取客户高额的租赁费用,后公司采用延迟发货、认定客户加工的产品不合格等手段,骗取客户租赁机器的租金。其中蔡某为该公司培训师,质检师,负责教授客户使用机器并认定产品不合格,被诈骗被害人达21人,涉案金额高达38万元。

检察院起诉意见:被告蔡某伙同他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涉案总金额38万余元,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律师辩护意见:被告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法院判决书:认定本案构成合同诈骗罪。

以下是关于本案的罪名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一)准确认定是普通诈骗还是合同诈骗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是法条竞合关系,二者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都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骗取了公私财物等。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在于: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此外,刑法分则将合同诈骗罪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将诈骗罪规定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这一体例的安排体现出立法者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评价指标在侧重点上不同。合同诈骗罪作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罪,尽管犯罪客体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但罪责评价更侧重于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而诈骗罪的客体仅是公民的财产权利,罪责评价紧紧围绕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侵害程度。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二)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考虑的因素

律师认为,审查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除了需要考虑《刑法》第224条列举的5种行为方式外,还需要考虑以下三点:

(一)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订立合同;

(二)行为人是否从事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合同是否是导致被害人陷入意思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

本案中,被害人交付财物主要是要是基于对加工圆珠笔芯、袜子等返还租金合同的信任、基于对在国家保护之下的市场秩序的信任。因此,各被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财物,不仅侵犯被害人财产权,也侵犯了市场秩序,故本案各被告人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撰稿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鲍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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