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男子駕車衝撞拆遷隊員“案中案”追蹤: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存在錯誤 提出抗訴

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10月11日,封面新聞記者從韋剛家屬處獲悉,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檢察院根據家屬提出的請求,已對邗江區人民法院對拆遷隊陶冉等人尋釁滋事一案的一審判決提出抗訴。

此前,在9月30日,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陶冉等人被控尋釁滋事罪”一案,判決陶冉、丁某某等人一年三個月到三年有期徒刑。

公訴機關指控稱,在陶冉僱傭的拆遷人員中,有不少人曾因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被刑事拘留,在刑滿釋放後由陶冉僱傭,成為專門負責當地拆遷的人員。

陶冉、丁某某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且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該組織被檢方指控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陶冉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系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但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拆遷隊7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主要事實清楚,可沒有證據證實其主觀上係為實施犯罪而聚集,因此不屬於犯罪集團。

該案一審宣判後,韋剛家屬認為量刑偏輕,希望申請檢察機關抗訴。

10月10日,邗江區人民檢察院在一份對韋剛家屬的抗訴請求答覆書中回覆,檢察院認為邗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存在錯誤,決定提出抗訴。

揚州男子駕車衝撞拆遷隊員“案中案”追蹤: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存在錯誤 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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