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公司非法辭退,有哪些法律風險?

近期,法慈律所接到很多諮詢,諮詢比較多就是餐飲公司的相關法律問題。比如:疫情期間工資怎麼發放啊!公司受疫情影響非法辭退怎麼辦?下面法慈律師跟大家講講遇到的真實案例。

疫情期間公司非法辭退,有哪些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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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鄭女士在北京東城區某餐飲公司工作了20年,月薪是1.8萬,由於公司疫情期間一直不能營業,對公司虧損很大,因此公司想辭退他,單位表面上跟鄭女士說:您也是老員工了,公司念及舊情,辭退其後,可以給他一些補償。補償其21個月的工資,但是現在公司效益不好,只能等今年年後在給鄭女士錢,並且只能給70%。鄭女士很是氣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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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公司可以因疫情原因進行辭退員工或經濟性裁員嗎?

法慈律師告訴您:不建議公司在此種情形下進行辭退,更不建議公司進行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發生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原因時,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在當前情況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員,我們仍然不建議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20年1月31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綜上所述,公司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並不一定要裁員。如果單位是在要裁員,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解散應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通知的,單位應該額外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另外,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這些都應當按時足額支付。

鏈接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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