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撞上产假,年假还能休吗?

【对案入座】

王小姐2010年1月进入某公司工作,2013年2月,王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并于2013年11月开始休产假,在怀孕期间王小姐还休了一个月的病假但未休2013年度的年假。

王小姐回公司上班后向公司表示,其在2013年有5天的应休未休的年假待遇尚未享受,要求公司对这5天的年假工资按照其标准日工资的300%支付。

公司则表示,王小姐因为怀孕请了一个月的病假,后又开始休产假,产假部分应视为病假,根据法律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超过2个月的,不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故不同意王小姐的请求。

王小姐对公司的决定表示不服,就该项请求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年假撞上产假,年假还能休吗?


【律禾说法】

首先,休产假是王小姐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应当视作病假处理。

其次,针对产假是否计入带薪年假假期的问题,《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故不只是产假,探亲假、婚丧假、停工留薪期等都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公司应当给予王小姐2013年5天带薪年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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