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原常務委員、港澳臺僑委員會原主任孫懷山受賄案,17日一審宣判:孫懷山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被處罰金300萬元。經查,2000年至2016年,孫懷山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975萬餘元。來源:華商報 分享到: 關鍵字: 孫懷山 受賄罪 受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