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海洋”檢察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典型案例發佈 河北一案例入選

“守護海洋”檢察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

典型案例


目錄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案例】


1.天津市古海岸與溼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2.遼寧省蓋州市入海河流汙染渤海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3.江蘇省如東縣船舶修造企業危廢汙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4.浙江省平陽縣守護南麂島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


5.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漳港海岸線餐飲酒樓違法排汙行政公益訴訟案


6.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居民小區生活汙水直排入海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


7.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汙水直排汙染紅樹林生存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8.海南省海口市海洋非法傾廢行政公益訴訟案


9.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區定置網破壞漁業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行政公益訴訟案例】


10.山東省招遠市違建碼頭整治行政公益訴訟案


【民事公益訴訟案例】


11.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檢察院訴楊某某等人破壞海洋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民事公益訴訟系列案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例】


12.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訴高某某等6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系列案


13.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訴周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14.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檢察院訴陳某某等5宗10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系列案


1.天津市古海岸與溼地國家級

自然保護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海洋自然保護區 圍填海 水動力與水體交換 全國人大執法檢查


【要旨】


檢察機關將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有關具體整改任務作為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辦理的重點,督促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推動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問題有效解決。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海洋環境保護法執法檢查組在隨機抽查有關問題線索中,明確指出天津市濱海新區臨海新城北部存在一條違規建設的跨海道路,導致約21公頃面積的海域被圈佔,削弱了被圈佔海域的水動力和水體交換功能。圈佔海域涉及天津古海岸與溼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貝殼堤核心區和緩衝區,對貝殼堤保護存在不利影響,且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調查和督促履職】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簡稱“天津三分院”)調查發現,原天津濱海旅遊區管理委員會(現為中新天津生態城管理委員會)組織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實施天津市濱海新區臨海新城區域用海建設期間,自2008年起在臨海新城北部海域建設施工道路1.7公頃,造成天津古海岸與溼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所在的21.2公頃海域封閉,由於保留的透水通道淤堵,實際喪失水體交換能力。

天津三分院在“守護海洋”專項監督活動中,將該案列為重點案件辦理。2019年4月10日、5月16日、6月5日辦案人員三次到現場實地調研,並進行無人機錄像取證。調查發現,現場除臨海新城南部片區內北堤260.7米被拆除外,其餘的跨海施工道路仍然存在,並未拆除或改造,天津古海岸與溼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貝殼堤核心區和緩衝區的海域依然處於相對被封閉的狀態。

天津三分院於2019年9月27日立案辦理此案,並多次和中新天津生態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生態城管委會”)展開座談交流,充分溝通有關情況,並於11月8日向生態城管委會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及時完善涉案跨海道路的用海手續;加大海洋生態修復工作力度,細化提升涉案海域水動力和水體交換功能施工方案,及時開展相應整改工作。

2019年11月18日,天津三分院與生態城管委會召開關於檢察建議書整改落實座談會,專題研究了相關整改問題。生態城管委會對檢察建議書反映的問題全部認可,表示要按照檢察建議的有關要求,全力做好海洋生態修復整改,每月向檢察機關通報修復工程進展情況。

2019年11月底,生態城管委會在專家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完成項目招投標和工程立項工作。涉案生態修復工程包括海濱高速兩側水系連通生態修復工程和臨海新城北堤聯絡段改造工程兩個項目,工程總金額近4.5億元,計劃於2020年12月份全部完工。截至2020年3月,海濱高速兩側水系連通生態修復工程項目已完成三處換水口全部12座箱涵結構施工;臨海新城北堤聯絡段改造工程項目已完成外海側圍堰施工752.6米,成型長度450米,內海側圍堰施工533.9米,其中完成拋石擠淤及建築碎料回填130米。目前,生態城管委會正加快實施上述兩個項目,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涉案海域生態修復整改工作,儘快恢復涉案海域水動力和水體交換功能。


【典型意義】


海洋自然保護區是國家為保護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而劃出界限加以特殊保護的自然地帶,具有重大的科學研究和保護價值。違法違規圍填海活動嚴重破壞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生態系統。天津市檢察機關將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整改任務列為行政公益訴訟重點案件,體現了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的政治自覺和法治自覺。


天津三分院檢察長和分管檢察長直接參加案件辦理。辦案中,秉持“訴前實現保護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狀態”理念,與行政機關同向而行,充分考慮區域經濟發展實際情況等因素,積極和相關行政機關溝通,努力爭取多方共識和支持,形成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合力,推動問題逐步解決,既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又為美麗生態守住關口,助推海洋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


2.遼寧省蓋州市入海河流汙染

渤海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渤海生態環境保護 溫泉洗浴廢水 汙染入海河流 服務地方產業發展


【要旨】


檢察機關通過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督促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及時履行職責,採取相關措施治理入海河流汙染問題,保護渤海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工作取得雙贏多贏共贏的效果。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7日,生態環境部發布全國地區“水質排名”,對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國家地表水考核斷面水環境質量及變化情況進行公佈。遼寧省營口市一季度考核排名全國倒數第二,蓋州市沙河位於其中,引起廣大市民熱議。針對群眾的質疑聲,蓋州市人民檢察院立即組織開展調查。經查,沙河流經蓋州市雙臺鎮注入渤海,該河蓋州市雙臺段存在大量溫泉洗浴廢水未經處理直排汙染水體的情況,直接影響城市地表水環境質量及渤海東部近海海水水質,也影響該河段作為蓋州重點旅遊景區組成部分的服務功能,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營口市蓋州生態環境分局對轄區內的水汙染防治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於沙河蓋州市雙臺段大量溫泉洗浴廢水未經處理直排問題,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調查和督促履職】


蓋州市人民檢察院數次沿河現場調查汙水排放源頭,獲得了準確的數據和信息,在前期充分準備的基礎上,於2019月5月28日立案。該院在調查取證中,及時採取現場拍照的方式固定證據,並通過查閱法規、行政機關三定清單明確監督對象。2019月5月29日,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營口市蓋州生態環境分局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加強對沙河蓋州市雙臺段溫泉洗浴廢水排放情況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做好水汙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地表水環境質量。收到檢察建議後,營口市蓋州生態環境分局高度重視,聯合水利、公用事業等多家單位立即著手建設臨時性汙水處理設施。蓋州市人民檢察院數次派員現場監督臨時性汙水處理設施施工和試運行情況。經環保技術監測,臨時性汙水處理設施運行後,沙河蓋州市雙臺河段流向中、下游河段的水質已明顯改善,洗浴廢水直排沙河現象已得到有效控制。經過檢察機關的持續跟進監督,雙臺鎮的汙水處理廠已於2019年年底投入使用,並且運行狀況良好,汙水得到及時處理。


【典型意義】


營口市作為臨渤海城市,其地表水和入海河流水質狀況直接影響渤海水質。營口蓋州市雙臺鎮溫泉產業是地方經濟發展、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柱,以該鎮為中心形成集山、海、泉、林、寺等資源為一體的溫泉旅遊度假品牌,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水汙染問題。檢察機關強化服務大局意識,正確處理保護環境與經濟發展的關係,緊緊圍繞地方產業發展重點開展公益訴訟工作,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通過持續跟進監督,該鎮的汙水得到及時處理,保護了渤海生態環境,同時也為蓋州溫泉產業綠色發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3.江蘇省如東縣船舶修造企業危廢

處置汙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海域生態環境保護 船舶修造危險廢物 風險預防 促進多部門協同執法


【要旨】


船舶修造企業將其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廢油漆桶,違規棄置於廠區及通海河岸,存在較大環境汙染風險。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發改委等政府部門和鎮政府等相關行政機關均未能及時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檢察機關向相關單位分別發出檢察建議,推動形成合力認真開展整治工作。


【基本案情】


如東龍騰船舶修造廠、如東江安船舶修造廠、長沙鎮北坎漁船修造廠、如東縣劉埠漁船修造廠、如東通海船舶修造廠等企業將船舶修造過程中產生的部分廢油漆桶隨意棄置於廠區內及廠外臨通海河岸,存在較大環境汙染風險,進而影響到鄰近海域環境。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油漆桶屬於危險廢物,廢物類別HW49,廢物代碼900-041-49。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9年5月30日,如東縣人民檢察院根據漁民舉報,發現有船舶修造企業存在汙染海洋環境的行為,併成立專門調查組後對全縣十餘家沿海船舶修造企業進行實地走訪。調查發現部分船舶修造企業將其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廢油漆桶,隨意棄置於廠區及通海河岸。該院於同日決定立案調查,收集環境汙染風險和相關職能部門怠於履行職責的證據。2019年6月,如東縣人民檢察院向縣生態環境局、發改委、交通運輸局、船舶修造企業所在鄉鎮等七家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單位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建議上述單位切實履行監管職責,防止發生環境汙染事故。


七家行政單位收到檢察建議後,積極與如東縣人民檢察院溝通,及時採取了整改措施。各單位相繼成立專項整治小組,制訂整改方案:第一,約談企業負責人,要求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並積極對相關企業及員工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第二,責令各企業將廢油漆桶收集至專門危廢倉庫,並張貼危廢標識;第三,要求企業及時登陸“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系統”平臺進行網上申報,登記廢油漆桶轉運、處置的情況,做好危險廢物臺賬的完善工作。如東縣人民檢察院對上述工作全程跟進,助推七家單位穩步紮實推進汙染防治工作。目前,有三百多個廢油漆桶被轉運至專門危廢倉庫,相關環境得到了有效整治,消除了海洋環境汙染隱患。同時積極助推有關行政機關建立廢油漆桶長效管理機制,形成了環境監管的網格化效應。


【典型意義】


本案成功辦理,首先體現了檢察機關在調查核實方面靈活採用進入案發現場進行檢查、勘驗的措施。其次,本案辦理還促進相關單位和部門進一步強化了對廢油漆桶屬於危廢的認識,提升了相關行政單位依法履職的力度;再次,根據三定方案,向多個行政職能部門和鄉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從而實現整合多部門力量,凝聚各方合力,常抓不懈,共同推進海洋環境整治進程。


4.浙江省平陽縣守護南麂島

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海洋自然保護區 汙水處理 違法養殖 中央環保督察 綜合治理


【要旨】


針對中央環保督察掛牌督辦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汙染問題,檢察機關結合區域實際開展海洋檢察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督促各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全力助推綜合保護的實現。


【基本案情】


南麂島是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位於平陽縣鰲江口外30海里的海面,素有“碧海仙山”之美譽,擁有豐富的海洋生物資源,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為“世界生物圈保護區”。該島養殖條件優越,周邊大黃魚、扇貝等水產養殖密佈。近年來,因陸源汙染防治力度不夠,海上汙染防控措施執行不到位,以及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相對滯後等問題,南麂島周邊海域生態環境遭到破壞,漁業資源明顯衰退。


平陽縣東海汙水處理廠地處東海邊,自2016年3月投產以來,因汙水進水水質不穩和處理工藝相對落後等原因,處理後外排東海的廢水長期不達標。僅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8月15日間,其外排的廢水重點汙染源日均值累計超標598次。超標排放造成嚴重的負面社會影響,中央環保督察和省有關部門多次掛牌督辦,相關行政機關多次責令其整改,但排放不達標的情況依然存在。


南麂島養殖區域部分養殖戶未取得養殖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貽貝網箱養殖等活動,生產經營粗放無序。禁漁期,該島近海海域仍有大批漁民使用蟹籠、地籠等網具進行非法捕撈,且將廢棄的網具直接丟棄於海中,致使海洋生態資源遭受破壞。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9月20日,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接到東海汙水處理廠長期超標排放的舉報線索後,鑑於其系縣政府引入建設的BOT投資項目,涉及政府信譽和民生問題,特由檢察長牽頭組織專案組承辦本案,通過調查取證,充分掌握相關違法事實。另查明: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平陽縣環保局(2019年3月機構改革更名為生態環境局)先後四次向東海汙水處理廠下達了相關責令改正決定,要求其限期整改,然而企業並未執行,環保部門也未依法予以罰款或責令停產整治。檢察機關認為平陽縣環保局雖作出責令改正決定,但並未窮盡其法定監管手段。2018年11月2日,平陽縣人民檢察院向縣環保局送達檢察建議書,建議依法強化源頭管控,加強對平陽縣濱海新區相關工業企業廢水排放和東海汙水處理廠日常生產行為的監管力度,並責令相關企業限期整改,實現長期穩定達標排放。


2019年3月以來,平陽縣人民檢察院通過調查取證,確認南麂島周邊海域存在無證養殖、非法捕撈和廢棄沉船等損害公益事實。平陽縣農業農村局對於南麂島近海小船使用禁用網具捕撈行為的打擊力度較小,屬於未全面履行監管職責。同時,南麂島馬祖岙海域丟有廢棄多年的船隻,船身佈滿鏽跡,船內油汙滲出,周邊未設任何警示標誌,既汙染周邊水域環境,又造成航道安全隱患。平陽縣農業農村局未對廢棄沉船和無證養殖全面履行監管職責,公共利益受損狀態持續存在。


2019年7月23日,平陽縣人民檢察院向縣農業農村局送達檢察建議書。建議:一是依法對違法棄船行為予以查處,督促船隻所有權人清理廢棄船隻;二是對非法捕撈行為加大監管和查處力度,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三是整治無證養殖行為,促進水產養殖行業提升。


上述檢察建議發出後,平陽縣人民檢察院一方面向縣委、縣政府作專題彙報,積極爭取理解與支持,另一方面強化與相關責任主體溝通聯絡,督促行政機關及時全面履職。在檢察機關的督促下,平陽縣環保局於2018年11月重啟對東海汙水處理廠的立案調查,並對其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罰款57.6萬元。東海汙水處理廠於2019年6月完成超標排放整改,縣政府為其出資建設二期擴容提標工程(預期2020年底完成),將徹底解決生產工藝不合格的根本性問題。同時,督促縣環保局全面加強源頭管控,對納入東海汙水處理管網的全縣相關工業企業開展專項執法活動,加強對電鍍、乳膠等重點排汙行業的監管,徹查企業汙水處理措施、藥物使用情況和汙染物排放去向,對11家違規排放的企業予以處罰整改。


平陽縣農業農村局對於檢察建議書反饋的內容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先後組織執法船與護漁船聯合南麂鎮政府開展海上與沿岸清網行動12次,清理取締地籠網、蟹籠等各類廢棄網具3644頂;調查確定廢棄沉船船主,責令其限期將沉船予以拖離並作切割處理,確保海域生態環境和航道安全;對30餘位無證養殖戶進行分類處理,屬於馬祖岙等核定養殖海域的,要求其立即申辦養殖許可證,改進養殖方式,不得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對不屬於養殖區域的,依法予以取締,全力保證南麂島海域生態環境平衡。


【典型意義】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針對中央環保督察掛牌督辦的南麂島開發保護不到位,周邊海洋環境和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的情況,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堅持陸海統籌,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責成排汙企業完成超標排放整改和工藝技術升級,達到標本兼治的效果,體現了主動對接環保督察、助力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政治自覺和法治自覺。同時,以案件辦理為契機,以點帶面,督促行政機關前移關口,開展源頭企業治理整頓,做好陸源汙染防治。在無證養殖等頑疾處理上,督促行政機關分類施策,精準佈局,既維護了漁民的利益,又有效解決了南麂島海域無證養殖、非法捕撈和廢棄沉船等頑疾,還南麂島一片“碧海仙山”。


5.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漳港海岸線

餐飲酒樓違法排汙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餐飲汙水直排入海 圓桌會議 源頭治理


【要旨】


檢察機關組織多個行政機關召開圓桌會議,圍繞案件爭議焦點、行政職責分工、形成監管合力等取得共識,並持續推進多部門協同執法,促進解決因職能交叉、“多頭治理”導致的公益治理難題。


【基本案情】


長樂漳港,作為國家級新區——福州新區濱海新城的核心區域,其海岸線一帶柯百戶、避風港、南澳和北澳等四區域共有十三家餐飲酒樓,每年吸引了大量來自各地的遊客。上述餐飲酒樓中,僅一家酒樓按照環保規定將餐飲汙水經隔油池過濾後排入市政汙水管網,其餘酒樓的餐飲汙水均違規排入市政雨水管網,或直接通過窨井、管道等排放入海,對海域水質造成汙染。


【調查和督促履職】


長樂區人民檢察院將福州濱海新城核心海岸線一帶餐飲酒樓違法排汙問題作為開展“守護海洋”專項監督活動切入點,通過多次走訪長樂生態環境局、水利局、海洋漁業局加強磋商研判,會同區市場監管局逐一實地摸排十三家餐飲酒樓排汙情況,發現多家餐飲酒樓違規直排汙水入海,造成海洋生態環境汙染,遂於2019年4月11日向長樂區生態環境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依法履職、及時整治,杜絕餐飲汙水違規直排入海、汙染海洋生態環境現象。


長樂區生態環境局收到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依法對漳港海岸線一帶柯百戶、避風港、南澳和北澳等四區域餐飲酒樓的排汙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回覆。2019年4月24日,長樂區生態環境局向長樂區人民檢察院申請召開圓桌會議,表示已按照檢察建議要求制定了整改方案,但整改工作存在多部門協調難、資金缺口大等問題,需與有關單位共同磋商完善並協作配合,才能整改到位。


2019年4月29日,長樂區人民檢察院組織召開公益訴訟圓桌會議,邀請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住建、漳港街道等部門以及漳港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共同研究整改措施、完善整改方案。訴前圓桌會議結束後,漳港街道高度重視並迅速展開工作,召開鎮村兩級座談會,明確要求相關餐飲酒樓6個月內科學設置排汙管道,否則責令停業。在後續執行過程中,針對部分酒樓業主對出資數額心存顧慮、市政汙水管網設置對接不盡完善等問題,長樂區人民檢察院又召集兩次圓桌會議,協調建設、水利等部門,協助委託第三方機構精準規劃,適度延伸原有汙水管網、拓寬餐飲排汙管道,促成有關單位投入建設資金200萬元,經過半年集中整治,9家餐飲酒樓完成管道整改,4家依法停業,涉案海域餐飲汙水全面對接汙水管網,實現入海汙染零排放。


【典型意義】


長樂曾是鄭和七下西洋的駐泊地,海上絲綢之路的起點之一。長樂區人民檢察院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漳港海岸線一帶餐飲酒樓汙水直排入海問題,認真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牢固樹立雙贏多贏共贏和“訴前實現保護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狀態”的理念,發揮其首創的訴前圓桌會議機制,召集多個相關的行政機關,通過督促、協調、配合,形成公益保護的強大合力,破解遺留已久的沿海餐館排汙難題,同時將該項工作全面鋪開,實現沿海鄉鎮全覆蓋,徹底解決汙水排海問題,有效保護了海洋生態環境,助力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公益保護最大化的工作目標,充分彰顯了檢察公益訴訟工作在助力打贏汙染防治攻堅戰中的重要職能作用。


6.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居民小區生活

汙水直排入海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生活汙水直排入海 類案監督 公益訴訟義務監督員


【要旨】


檢察機關針對老舊居民小區生活汙水直排入海的情況,秉持標本兼治的理念,依法開展類案監督,以專項監督推動地方黨委政府專項治理,治汙和截汙同步推進,並以聘請“公益訴訟義務監督員”等方式,探索“檢察監督+社會監督”模式,形成公益保護合力,提升了辦案實效。


【基本案情】


位於嶗山景區前海一線的7個小區私設排汙口,生活汙水未經處理直排入海,近3公里的海岸線幾乎成了臭水溝,不但汙染了前海海域、周邊環境,還嚴重影響居民生活,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7年7月21日,嶗山區前海一線有居民向檢察機關反映,自己所在小區的生活汙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入海灣,汙染海洋環境,影響居民生活。


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檢察院經初步調查發現,該小區建成於上世紀90年代,因當時無配套市政排汙管網,生活汙水自行處理。2008年該區域排汙管網陸續建成,但涉案小區生活汙水未能及時接入管網。後因小區自有設施年久失修、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出現了生活汙水直排入海的情形。


2017年8月至11月,青島市人民檢察院針對該區域市政排汙主管網建成前該區域已經有多個小區建成使用的情況,啟動兩級院一體化辦案機制,抽調專門人員組建了3個調查小組開展類案排查。調查小組對近3公里海岸線所有小區進行了徒步走訪,調閱了2008年之前建成小區的城建檔案,向職能部門瞭解排水設施建設情況,最終查明共有7個老舊居民小區存在生活汙水直排入海情形。


2018年2月,該院依法對該系列案件立案審查,邀請環保領域專家學者進行現場勘察,並主動對接環保、市政等職能部門,推動問題解決。同時,該院考慮到老舊居民小區生活汙水直排入海頑疾系歷史遺留問題和社會共性問題,立刻向黨委政府進行了專題報告,建議由政府統籌處理,儘快啟動截汙治理工作。


2018年7月,該院分別向環保和市政部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依法履職,建議環保部門協助啟動小區臨時汙水處理設施,把施工期間生活汙水對海洋的汙染降到最低;市政部門明確施工節點,啟動截汙工程,徹底消除陸源汙染。2018年8月,在檢察機關努力推動下,截汙工程立項報批,由政府出資425萬元,啟動截汙工程,以截汙入網的方式徹底消除汙染源,治理工作駛入了快車道。該院為破解辦案人員無法現場實時瞭解工程進展的難題,創新性地聘請了多名小區居民作為公益訴訟義務監督員,通過微信等方式瞭解工作進展。監督員在協助監督工程質量的同時,也擔任施工方和小區的協調人,為高效施工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2019年9月30日,7個居民小區的截汙設施全部正式運行,近3公里海岸線實現了居民小區生活汙水零入海。汙水沒有了,魚蝦多了起來,海域環境得到有效保護。


目前,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在此案辦理的基礎上,組織全市兩級檢察機關開展生活汙水直排入海專項監督活動,推動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力爭用兩年半的時間,實現青島沿海一線生活汙水零入海,讓水更清,灘更美,人民更幸福。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工作也得到了行政機關的認同,環保、市政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在2019年8月新華社、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等十餘家中央媒體對該案進行的集中採訪中,均對檢察機關“雙贏多贏共贏”的監督理念和檢察機關發揮的積極作用予以肯定,認為檢察機關“為整改提供了好建議,為施工營造了好環境。”


【典型意義】


生活汙水直排入海已經成為破壞海洋生態的一個重要因素。該案中,兩級檢察機關一體化辦案機制確保了調查工作快速有序,邀請專家論證確保了檢察建議科學有效,聘請小區居民作為公益訴訟監督員確保了建議整改質量。從排查一個小區入手,到最終推動把7個小區一體納入整改,正是這種“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類案監督統籌推進思維,使得案件辦理取得了顯著成效。


海洋生態保護涉及多個部門,職責交叉重疊,問題解決需要依靠黨委政府統籌調度。檢察機關在法律監督中踐行服務理念,注重溝通協作,與環保和市政等部門擰成一股繩,凝聚海洋生態環境公益保護強大合力。


7.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汙水直排

汙染紅樹林生存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紅樹林 訴前磋商 長效機制


【要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中,通過磋商可以促進行政機關積極履職;通過個案辦理督促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源頭治理、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的長效機制,以提升社會治理效能。


【基本案情】


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港口區倒水坳大橋南部約500米的興港華府對面、北部灣大道西面連接海灣處,有汙水直排入海及汙染海灣紅樹林生長環境的問題,涉及周邊面積約763.38平方米的海灣紅樹林。汙水長時間持續直排入海,既損害海灣生態環境,也危害到周邊海灣紅樹林的生長環境,社會公共利益持續遭受損害。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9年12月,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從市人大常委會專題調研中發現本案線索,立即進行現場核實,成立專案組立案調查。通過多次走訪相關行政機關了解排汙情況,並結合防城港市西灣潮汐漲退規律,多次深入排汙點,通過實地查看紅樹林生長情況、派出無人機航拍、拍照錄像、不同段汙水取樣等方式,及時固定汙水直排入海的時間、地點、汙水顏色、影響範圍、影響後果等相關證據。證實該區域持續存在生活汙水通過雨水管道直排入海行為,已汙染到海域水質,危害到紅樹林生長,也使該區域的其他海洋動植物生存受到威脅,破壞海洋生態、生物多樣性,而且排汙口的位置正好處於防城港市西灣國家級AAA景區的西灣環海景觀帶,汙水形成長、黑、臭的汙染帶。


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在前期調查的基礎上,又先後走訪了市城市管理監督局、生態環境局、林業局、海洋局,瞭解生態資源受損程度及修復等專業性問題,並向市城市管理監督局致函,磋商整改排汙問題。2019年12月6日,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與市城市管理監督局舉行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磋商會。經磋商,確定由市城市管理局出具整改方案,明確具體措施、整改目標、完成時限。後又通過再次磋商,雙方決定建立協商合作長效機制,共同保護防城港良好的生態環境、海洋環境、紅樹林生存環境。磋商後,市管理監督局通過發放整改通知書、深入排查雨汙管網、完善雨汙分流管道、堵塞偷排管道等方式對倒水坳大橋附近生活汙水直排入海問題進行有效整改。


整改期屆滿後,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多次到現場進行跟蹤“回訪”查看整改效果,並請防城港市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對該區域水質進行現場取樣,檢測結果顯示排放的各項指標已達到國家標準。此案的辦理,保護了紅樹林生長,促進提升了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理念意識,同時推動市城市管理監督局進一步完善系統治理城市黑臭水體的方式方法,加大城市雨汙分流管網改造力度,達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目標。


【典型意義】


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緊密結合本地特點,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堅持從個案監督入手,運用較少的司法投入實現維護社會公益最大化的目標。在督促行政機關快捷、有效解決個案問題的同時,又推動了行政機關係統解決類案問題,同時雙方還由此建立了公益保護長效協作機制,切實守護好“紅樹林”這一海洋生態屏障。


8.海南省海口市海洋非法傾廢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民事公益訴訟 非法傾廢 無人機取證 一體化辦案


【要旨】


綜合運用無人機等先進技術手段突破海洋公益訴訟取證難題;上級檢察機關帶頭辦理重大案件,採取多種監督手段提升海洋生態保護的質效。


【基本案情】


海口市12345熱線平臺顯示,自2018年10月23日起,數名群眾11次撥打12345熱線舉報有運泥船在美麗沙附近海域傾倒垃圾,海口市海洋與漁業局在平臺的回覆均是查無此事。


【調查和督促履職】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永興海洋檢察室通過對接的12345熱線平臺發現上述舉報情況後,於2018年11月通過無人機三次巡查,拍攝到有運泥船非法傾廢。視頻顯示,運泥船從臨時碼頭開出1海里左右就開始掉頭,掉頭時船艙底部打開,一邊行駛一邊傾倒,船後泛起一條黃黃的水帶,夾雜著一些塑料垃圾漂浮在海面。2018年12月14日,海口市人民檢察院與秀英區人民檢察院開展聯合調查,發現美麗沙工地工程車裝載建築垃圾駛向臨時碼頭後,隨即通過無人機拍攝取證,同時將情況反映給海口市海洋與漁業局執法支隊並與其一起出海,在海上截獲一艘已傾倒建築垃圾正在返回臨時碼頭的開底船。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對此案高度重視,檢察長親自擔任本案的指導檢察官,全程進行組織指揮。海口市人民檢察院通過實地勘察現場、調取行政檔案、詢問相關證人等方式進一步查明:2018年7月,海南中匯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匯公司”)承包某公司土石方工程的土方外運和垃圾處置項目,在海口市海甸島美麗沙搭建臨時碼頭,用船舶運輸建築垃圾。中匯公司無海洋傾廢許可證,其傾倒垃圾的海域非海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海洋傾廢區域。中匯公司申請海域使用權時提供的租地合同系偽造,其聲稱用船舶將建築垃圾運至湛江某村租用地,但實際並未運到此地。陳某系中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項目實際承包人。


2019年1月2日,海口市人民檢察院向海口市海洋與漁業局公開送達檢察建議書,要求其依法履行職責,對騙取海域使用權及非法傾廢行為予以查處,對違法行為人追究生態損害賠償責任。2019年2月27日,涉案臨時碼頭被拆除。2019年5月16日,海口市海洋與漁業局對中匯公司和陳某作出“責令立即改正,各處人民幣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已繳納。


海口市人民檢察院在調查涉案渣土的去向時還發現,除一部分被非法傾倒入海外,還有一部分被運至海口市新埠島一非法垃圾堆放點。2019年3月,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檢察院向相關執法部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該違法垃圾堆放點問題得到處理,涉案單位繳納罰款和處置費用近200萬元。針對中匯公司等人非法傾廢造成的海洋生態環境損失, 2019年11月1日,海口市人民檢察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訴訟。2020年3月26日,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支付修復費、鑑定費等907萬元。


【典型意義】


隨著沿海工程項目不斷增多,一些企業為減少成本隨意處置建築垃圾的事件時有發生,有些甚至將工程垃圾非法傾倒入海,嚴重破壞了海洋生態環境,成為當前海洋環境保護最為突出的問題。本案典型意義,一是將先進技術手段與現場調查相結合,全面查清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的具體情況,解決了海洋案件取證困難的問題,為督促履職和精準起訴奠定了基礎。二是堅持重大案件上級辦和一把手帶頭辦案,為突破案件奠定了組織基礎。三是堅持運用行政、民事公益訴訟等綜合性手段,彌補單一手段保護力度不夠的問題,切實提升海洋環境保護的質效。


9.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區定置網

破壞漁業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海洋漁業資源保護 定置網 技術改造 


【要旨】


檢察機關向相關海洋執法部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推動行政機關聯合開展清網行動,助推定置網技術改造,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促進了歷史遺留問題的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定置網捕撈是海南省漁民根據潮汐、洋流、魚群種類等特點形成的傳統近海捕撈方式。海口市海甸島、白沙門、西秀等瓊州海峽海域長期存在大量定置網,網目尺寸普遍不足10mm,小於農業部規定的南海準用漁具最小網目尺寸標準(刺網類10mm,圍網類最小35mm,雜魚具35mm,拖網類40mm)。2019年5月1日至8月16日為南海海域(含北部灣)海洋伏季休漁期,檢察機關經調查發現,在此休漁期違規使用定置網現象仍大量存在。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12月,文昌市人民檢察院曾就文昌市海洋漁業局不履行定置網監管職責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訴訟,該案在海南省海洋漁業系統產生了重大影響。以此為契機,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通過出海巡查、走訪重點漁村、調取執法材料及座談調研等方式,收集調查了瓊州海峽海域定置網及漁船非法作業的基本情況,於2019年7月4日向海口市農業農村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通過海上巡查、沒收漁具等行政措施,糾正違法行為,切實保護海洋漁業資源。市農業農村局收到檢察建議後,聯合秀英區政府、美蘭區政府、市公安邊防支隊和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單位成立了整改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整改方案,採取了海上巡查,聯合清網、聯合巡查等措施。秀英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參與海上巡查及清網行動,督促檢察建議的落實。截至2019年8月22日,行政機關共組織海上執法巡查78次,海上清網專項行動20次,沒收各類違規網具2699張(包括定置網57張、地籠網2629張等),查獲涉嫌違反休漁規定出海船隻49艘,罰款22.78萬元。同時建立了休漁期間海、陸24小時聯合巡查的工作制度,加強了法律宣傳。


秀英區人民檢察院還與市農業農村局會籤《關於建立海洋漁業行政執法和檢察監督協作機制的意見》,建立案件協商通報、線索移送、信息化建設、成立海洋巡迴檢察室等常態化工作機制。


為更好地解決定置網在嚴格執法與百姓民生之間的矛盾,該院還積極推動市農業農村局聯合海南省海洋與漁業科學院進行定置網技術改造,通過對傳統定置網網囊部分尾端進行改造,使改造後的網囊尾端網目尺寸符合農業部的要求。目前已在三聯村進行試驗,待試驗完成後在全市推廣。


【典型意義】


定置網捕撈嚴重破壞國家漁業資源,危害瓊州海峽的航道安全,其形成具有特殊的歷史原因,涉及漁民生計和社會穩定。解決此類公益侵害問題,既要把握時機督促行政機關嚴格執法,又要綜合治理解決執法與民生之間的矛盾。本案中,檢察機關藉助同類問題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監督示範效應,及時向行政機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注重檢察建議的跟蹤落實,通過聯合行動、綜合施策,推動定置網捕撈頑疾的破解,彰顯了“訴前實現保護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狀態”的理念,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10.山東省招遠市違建碼頭整治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違法建設碼頭 怠於履行職責 無人機取證 跟蹤監督


【要旨】


針對違法佔用海域建設小碼頭的行為,行政主管部門雖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但違建小碼頭一直未拆除,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後,在行政機關仍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下,應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全面履行監管職責。


【基本案情】


招遠市海洋與漁業局在辦理招遠市偉龍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龍公司)自2012年9月30日開始,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權的情況下,擅自佔用海域,填海建設小碼頭。經測定,非法佔用海域面積0.739公頃。2017年8月30日,招遠市海洋與漁業局向偉龍公司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建設小碼頭的違法行為。雖然偉龍公司已停止建設小碼頭的違法行為,但違法建設的小碼頭一直未予拆除,招遠市海洋與漁業局未對偉龍公司的違法行為採取進一步的監管手段和措施,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於受侵害狀態。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4月,招遠市人民檢察院在中央環保督察信訪交辦案件整改工作中發現案件線索,經初步核實,認為招遠市海洋與漁業局在存在履行職責不到位的情形,遂於2018年4月12日依法立案進行調查,依法調取了招遠市海洋與漁業局對偉龍公司行政執法卷宗,查閱了詢問筆錄、現場筆錄、照相資料等證據材料,並深入現場通過拍照、無人機航拍、詢問當事人及周邊群眾等方式開展調查核實。2018年4月19日,招遠市人民檢察院向招遠市海洋與漁業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該局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對偉龍公司的違法行為依法及時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並監督處罰決定執行到位。2018年6月19日,招遠市海洋與漁業局回覆稱,在立案查處過程中,當事人偉龍公司對違法主體提出異議,稱該案違法主體應是辛莊鎮海埠村村委會,而該村委會卻予以否認,因此本案無法確定違法主體。對此,該局在違法現場張貼《限期拆除通知書》,要求業主自行拆除違法建築,否則按無主處理。遭受破壞的海域仍未恢復原狀,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狀態依然在持續。


2018年6月21日,煙臺市、招遠市兩級檢察機關對訴前檢察建議的落實情況進行跟進調查,對涉案海域進行了勘驗,採取拍照、捲尺測量等方式提取、鞏固了相關證據。針對招遠市海洋與漁業局是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問題,專門向其上級機關發出調查函。煙臺市海洋與漁業局回覆稱,招遠市海洋與漁業局在辦案期限內僅進行了立案報備,並未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訴訟和執行】


2018年7月2日,招遠市人民檢察院向招遠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招遠市海洋與漁業局依法履行法定監管職責,對偉龍公司未經批准實施填海施工建設小碼頭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招遠市海洋與漁業局稱,其已責令違法主體限期整改,履行了法定職責。檢察機關認為,其雖然向違法主體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履行了部分職責,但並未對違法主體進行行政處罰,遭受破壞的海域未能恢復原狀,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在此情況下,應當認定行政機關未全面履行法定監督管理職責,檢察機關可通過訴前檢察建議、提起公益訴訟等方式督促其全面履職。2018年8月6日,招遠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後,2018年9月5日,招遠市海洋與漁業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責令偉龍公司退還非法佔用的海域。為督促該行政處罰落實到位,2019年以來,招遠市人民檢察院多次聯繫海洋漁業部門及辛莊鎮政府,並多次到現場進行督導,在檢察機關監督下,涉案小碼頭工程於2019年5月31日拆除完畢。


【典型意義】


該案是海洋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山東省院、煙臺市院高度重視,多次指導招遠市院蒐集、固定證據。在對訴前檢察建議跟蹤階段,煙臺市院派員直接深入現場勘驗檢查,指揮無人機航拍取證,為啟動訴訟程序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針對招遠市海洋與漁業局辯稱無法確定違法主體的問題,檢察機關調取了偉龍公司向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申請建設人工漁礁項目的批覆材料,證實偉龍公司確為違法建設主體。經過全面蒐集、固定證據,法院全部支持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


行政公益訴訟的目的,是通過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恢復受侵害的公共利益。在辦理本案過程中,最大的爭議是招遠市海洋與漁業局是否存在怠於履行職責的違法行為。本案中,行政機關雖履行了部分職責,但未依法全面履職,致使公益持續處於受侵害狀態,檢察機關經訴前程序仍未實現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目的,應當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法院判決支持、行政機關根據判決作出行政決定後,檢察機關持續跟進,督促判決和行政決定的落實,受損的公共利益得到全面修復。


11.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檢察院訴楊某某

等人破壞海洋野生動物資源保護

民事公益訴訟系列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海洋野生動物保護 全鏈條司法保護 連帶責任


【要旨】


對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賠償訴訟,應向海事法院起訴;非法收購、運輸、出售海龜的違法行為人應認定為共同侵權者,承擔連帶責任。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11月,楊某某等7人、劉某等5人為非法獲利,從碼頭、漁船等處收購海龜,並通過整車裝運、客車零帶等方式銷往廣東出售給林某某、詹某某,總數達133只。


本系列案涉及的海龜經鑑定均系《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確定的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其對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具有重要意義。楊某某、劉某等人非法交易、運輸野生保護動物,形成違法侵害規模大、持續時間長的產業鏈條,使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和海洋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訴前程序】


舟山市人民檢察院分別於2019年4月16日、4月18日對該系列案立案辦理,並在《檢察日報》上刊登公告,督促有權提起訴訟的適格主體就本系列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滿,未有機關或社會組織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訴訟過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涉及海洋生物資源損害賠償的案件應由海事法院管轄。2019年5月22日,舟山市人民檢察院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7月29日和9月9日,寧波海事法院兩次召開庭前會議;9月11日至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系列案。


由於案件複雜,舟山市人民檢察院在法庭上分三組舉證:(1)以刑事偵查階段形成的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勘驗筆錄、扣押清單為主的證據組,舉證被告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海龜的行為。(2)以鑑定意見書、專家意見為主的證據組,舉證被告侵權行為造成了野生動物資源損害的後果。(3)由專家意見和《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規組成的證據組,舉證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侵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出庭意見認為:從整體上看,各被告實施收購、運輸、出售海龜的侵權行為,共同促成了從舟山收購到廣東販賣海龜的完整利益鏈,主觀上具有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過錯,並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結果,且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應當追究相應的侵權責任。從侵權行為各環節看,收購、運輸、出售等各環節具有一體性、不可分割性。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各被告的共同侵權行為遭受了嚴重的損害。檢察機關委託南京師範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和浙江海洋大學對查獲的海龜進行了種屬、保護級別和價值鑑定。根據鑑定結論,訴請各被告在各自侵權範圍內連帶賠償340.68萬元生態修復補償金的訴訟請求合法合理。


為確保判決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執行,舟山市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6月24日向寧波海事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25日,寧波海事法院依檢察機關申請,對各被告相關財產進行了查封。2019年11月19日至20日,寧波海事法院對系列案作出一審判決,全部支持檢察院的訴訟請求,判決內容如下:(一)判令12名被告在舟山市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二)各被告在各自侵權責任範圍內連帶承擔生態修復補償金共計340.68萬元。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分別於2019年12月12日和18日生效。


【典型意義】


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涉及源頭、運輸、交易、利用等多個重要環節,全流程、全鏈條的司法保護非常必要。對於各環節違法者,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出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各侵權人在各自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利於對非法交易野生動物黑色產業鏈的懲治。作為全國首批由檢察機關向海事法院提起的海洋生物資源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該系列案受到了媒體的廣泛關注,有效擴大了民事公益訴訟的社會影響力,向社會大眾傳遞了破壞海洋自然資源“公益有價,損害擔責”的信號,實現“辦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影響社會面”的辦案效果。


12.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

訴高某某等6人非法捕撈水產品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系列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非法捕撈 生態損害賠償 綜合治理


【要旨】


以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為切入點,通過訴訟判決被告支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督促漁政部門全面依法履職,提供檢察職能綜合解決方案,落實“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司法理念,切實將辦案轉化為社會治理效能。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8年,高某某等6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分別在禁漁期多次至河北省樂亭縣大清河港附近海域和捕魚尖碼頭附近海域,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約10萬斤。2018年9月27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區分局將高某某等6人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移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調查和訴訟】


2019年3月8日,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此案破壞了海洋生物多樣性,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調查,同時委託生態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進行海洋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經評估,認定高某某等人行為所造成的海洋生態環境破壞所需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為135.7748萬元。


2019年4月4日,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向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6被告通過增殖放流或支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的方式進行環境修復,並承擔鑑定評估費12萬元。2019年6月20日、6月26日、7月4日,唐山市路北區法院分別做出判決,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6被告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或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不等的刑罰,對檢察機關的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全部予以支持。目前,高某某等6人已支付環境修復費用108萬元,其餘部分正在進一步執行追繳中。


此案暴露出漁政部門宣傳教育不到位,專項執法和日常監管制度不落實,對無手續船隻存在監管漏洞等問題。2019年6月17日,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向樂亭縣漁政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樂亭縣漁政部門強化宣傳教育、加強專項執法、強化日常監管,堵塞監管漏洞。漁政部門接到檢察建議後,開展了漁業執法監督活動,並於2019年7月3日回覆落實改進措施:一是進一步加大漁業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在重點碼頭及漁業村設立警示專欄;二是強化專項執法檢查,突出監管重點,在重點、敏感海域加大巡航執法頻度;三是著重提升隊伍素質,加大投入、改善執法監督裝備,加大力度打擊濫採濫捕。通過加強漁業執法監督活動,碼頭和海域秩序及漁政管理水平都有了較大提升。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通過全面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不斷加大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力度,持續精準發力,提升海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水平。通過辦案,一是有效打擊了沿海非法捕撈行為,提升了人民群眾的海洋生態保護意識。二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使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修復被破壞的海洋生態環境。三是通過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全面依法履職,促進提升社會治理能力。此案的辦理,貫徹了損害擔責、全面賠償的生態保護理念,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13.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訴周某某

非法捕撈水產品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長江經濟帶 洄游生物 非法捕撈 漁業資源價值認定


【要旨】


對於非法捕撈破壞海洋生物類公益訴訟案件,需要根據海洋生物的種類、性質,捕撈水域的屬性等多重因素,充分聽取相關科研機構和行政機關的意見,科學認定漁業資源的價值。


【基本案情】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從刑事案件中得知,2018年4月24日至6月21日,周某某、謝某某等7人在《漁業捕撈許可證》已過期的情況下,駕駛“蘇通漁26628”在長江上海段水域使用禁用工具多次捕撈長江刀鱭及鳳鱭,後銷售牟利。同年6月21日16時許,公安機關將駕駛“蘇通漁26628”在長江上海段水域捕撈的上述人員當場抓獲,並在船上查獲3公斤長江刀鱭和15.23公斤鳳鱭幹。經查,案發期間周某某非法捕撈並銷售的長江刀鱭共計748.62公斤。


【調查和訴訟】


在獲得該案線索後,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初查認為周某某非法捕撈的行為破壞了國家漁業資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遂於2019年1月10日進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指導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採取多種措施調查。首先,赴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東海水產研究所、上海市漁政監督管理處調研,詢問目前刀鱭是否可進行人工養殖、是否可實現增殖放流等問題。其次,諮詢長航公安上海分局,周某某等人非法捕撈的水域是否屬於國家或上海市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或是否屬於上海市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再次,赴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就破壞資源類刑事案件資源價值的認定、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訴訟請求的確定及法律依據、生態損失評估報告的適用等問題進行意見交換。最後,赴崇明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崇明區發改委“)進行調研,明確涉案刀鱭價格認定意見的法律依據和價格認定方法。最終認定,本案中周某某在長江禁漁期無刀鱭專項捕撈許可證的情況下捕撈刀鱭748.62公斤,造成國家漁業資源價值損失共計人民幣243047.5元。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於2019年1月11日發出公告,督促有關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滿後,相關主體未提起訴訟。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於2019年6月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周某某賠償國家漁業資源價值損失並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於2019年9月12日開庭並於2019年9月20日作出判決: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二、查獲的漁獲物及作案工具等予以沒收;三、被告人周某某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賠償因非法捕撈刀鱭所造成的國家漁業資源價值損失共計243047.5元;四、被告人周某某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就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已當庭進行道歉)。現賠償款正在執行過程中。


【典型意義】


上海檢察機關以“守護海洋”專項監督活動為契機,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手段,加大對非法捕撈行為打擊力度,促進對長江刀鱭等多種海洋生物的保護,助力保護海洋生物資源的多樣性和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發展。


長江刀鱭屬於從海洋洄游到長江的魚類。上海檢察機關落實《關於長江經濟帶檢察機關辦理長江流域生態環境資源案件加強協作配合的意見》,擔負起長江流域下游職責,將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與守護海洋結合起來,體現了河海共治的生態系統觀。


上海檢察機關積極走訪崇明區發改委、東海水產研究所、法院等部門,對國家漁業資源損失進行科學界定,合理確定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14.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檢察院

訴陳某某等5宗10人非法捕撈水產品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系列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海洋漁業資源 一站式取證清單 水生生態損害認定 增殖放流 


【要旨】


對於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刑事案件,附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制定證據清單,探索刑事、民事“一站式”取證,建立非法捕撈水產品生態損害認定模型,以增殖放流方式替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提高司法監督效能。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6月,陳某某、霍某某、黃某某等10人在廣州市南沙區部分水域使用自制電魚工具進行捕撈作業,被公安機關和廣東省漁政總隊南沙大隊執法人員抓獲,繳獲作案工具和水產品五十餘公斤。經漁政部門認定,其使用的電魚工具和電魚捕撈方法屬於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捕撈工具和捕撈方法,實施電魚捕撈作業時間正值珠江流域禁漁期間,且捕撈作業位置位於禁漁區域範圍。經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南海水產研究所評估,陳某某等人的非法捕撈行為造成生態損失數萬元。後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調查和訴訟】


2018年11月,南沙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審查起訴職責中發現該系列案線索,遂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立案。在調查過程中探索刑事、民事一站式取證模式,制定了《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證據清單》提供給公安機關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以清單形式歸納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刑事偵查和民事調查的取證要點,引導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著重收集捕魚工具的規格和功率、漁船航行的軌跡和時長、漁獲物的種類和重量等11類證據。對於電捕魚造成的水生生態損失認定,鑑於我國目前尚未制定針對性的計算標準,檢察機關多次與漁政、自然資源局、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南海水產研究所進行會商研討,建立一套非法捕撈水產品類案損害認定模型,由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南海水產研究所出具了生態損害評估及補償修復的年度意見,適用於該年度檢察機關辦理全部非法捕撈案件,平均鑑定時長由半年縮短至一個月內,費用由6-8萬縮減為500元/案。對於本系列案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檢察機關審查認為以增殖放流作為賠償金的替代手段,可以更直接、更有效地補充海洋漁業資源,是較為合理有效的生態修復方案,並依據專業評估意見,確定了增殖放流的魚苗種類和具體數量。


2018年11月8日,南沙區人民檢察院在《檢察日報》就本系列案發出訴前公告,一個月公告期滿後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


2019年2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南沙區人民檢察院對該系列案中8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另2名刑事案件被告人訴前表示願意承擔責任,未被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訟請求是:1.判令全體被告需增殖放流不低於2.5萬餘元的魚苗和成魚,用於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2.全體被告需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進行公開賠禮道歉。2019年6月4日,南沙區法院作出判決全部支持檢察機關訴訟請求,被告均表示服判。


2019年6月5日世界環境日,檢察機關就該系列案組織增殖放流活動,在人大代表、法院執行人員見證下,10名被告人親手將7.3萬尾魚苗投放入伶仃洋海域。


【典型意義】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檢察院在廣東省首創成立專門的檢察官辦公室,對生態環境保護案件實行刑事、民事、行政同步辦理工作機制,通過制定“清單式”取證指引,有效協同公安機關調查取證,藉助刑事訴訟程序夯實民事公益訴訟證據基礎,實行“一站式取證”,提高了司法效率。


檢察機關因地制宜,與相關專業機構共同研討出一套“低成本、高效益”的損害認定機制,將單一個案鑑定變為整體共性和個體相結合的評估模式,通過“一攬子評估”解決鑑定難問題。大幅降低了評估鑑定時間和經濟成本,破解了生態環境損害評估鑑定費用高、週期長問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提供了科學的索賠依據。


以增殖放流替代生態損害賠償金,及時修復海洋漁業資源,展示了恢復性司法理唸的實踐成果,增強了公益訴訟的生態保護實效,提升了人民群眾的生態保護意識,對非法捕撈違法行為人起到較強的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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