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繫帽帶,安全帽等於沒戴!最高可處10萬元以上罰款!

不繫帽帶,安全帽等於沒戴!最高可處10萬元以上罰款!

在基層事故調查與統計過程中發現,多起死亡事故中,受害人戴了安全帽,但還是被物體打擊或頭部撞擊地面致死。

究其原因,是沒有系下顎帶造成的。

案例一:某建築施工工地,一名戴著未系下顎帶的安全帽的工人從起重機吊起的空心磚框下經過時,鋼筋空心磚框將空心磚擠壓破碎,其中一塊空心磚碎塊將這名工人的安全帽打翻掉落,另一塊碎塊砸中其頭部,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二:某建築施工工地,一名戴著未系下顎帶的安全帽的工人負責在起重機下將竹笆捆紮後懸掛到吊鉤上,當竹笆吊起後,突然一片竹笆掉落下來,正好砸中其安全帽帽舌,將安全帽打翻在地,這名工人本能地後退時,不慎跌倒,後腦撞擊地面,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三:某建築施工工地,一名戴著未系下顎帶的安全帽的工人在1.5米左右高的腳手架上作業時,不慎墜落地面,墜落過程中安全帽離開頭部,該工人後腦部直接撞擊地面,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如果戴安全帽繫了下顎帶,以上3起事故可能不致致人死亡。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國家標準《安全帽》規定,產品說明必須聲明“為充分發揮保護力,安全帽佩戴時必須按頭圍的大小調整帽箍並繫緊下頦帶”。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戴安全帽不繫下顎帶的行為時,可以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新的《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

提供勞動防護用品

需承擔法律責任!

編輯 張翼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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