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如何进行劳动关系认定?

当前企业的形态趋向复杂化,以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关联公司等形式为常态,这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具有亲戚关系,办公场所、人员、业务内容等同一或高度一致,容易产生用人单位轮换使用劳动者的现象,形成混同用工。

对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混同用工,劳动者有时可能一时无法查明实际工作状况,因此,劳动关系的认定可以参照以下原则:一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等证据来认定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二是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的缴纳、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来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如何进行劳动关系认定?

案例简介:花某2018年4月应聘到甲公司工作,并与甲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年底,花某被甲公司调到乙公司任销售经理。乙公司系甲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019年1月起,花某的工资发放主体、社会保险缴纳主体均变更为乙公司,但劳动合同未作变更。直到2019年7月,乙公司未与花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7月15日,花某以乙公司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如何进行劳动关系认定?

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花某于2018年年底被甲公司调到乙公司任销售经理。2019年1月起,花某的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主体均变更为乙公司,至2019年7月,乙公司仍未与花某签订劳动合同。甲、乙公司虽属关联企业,但两家公司均为独立法人的企业,均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其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花某自2019年1月与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花某非因本人原因从甲公司被安排到乙公司工作,花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其在乙公司的工作年限,但并不能免除乙公司与花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乙公司未与花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因此乙公司应当向花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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