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獅偵破的首起涉黑案宣判,40多人獲刑

(泉州晚報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唐新坤 文/圖)今天,石獅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重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對受邀分子陳某洪數罪併罰,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2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5年,對其餘40餘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9年至1年5個月不等刑罰。

該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石獅市偵破的首起涉黑案件,亦系福建省首條由法院移送經公安機關破獲的涉黑犯罪。

石獅偵破的首起涉黑案宣判,40多人獲刑

宣判:7人合議庭 進行“雲宣判”

因案件社會影響較大,案情重大複雜,該案啟用“3名法官+4名人民陪審員”的7人合議庭模式,為保證庭審的質量和效率,該案召開3天的庭前會議。開庭審理過程中,充分保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各項合法訴訟權利,因案情重大複雜,庭審持續了10天。

石獅偵破的首起涉黑案宣判,40多人獲刑

“雲宣判,零接觸”:因該案涉案人數眾多,石獅法院立足疫情防控、掃黑除惡工作大局,依託雲審判信息平臺,與石獅、晉江看守所多地遠程連線、音視頻交互傳輸等方式對重大黑惡案件公開宣判。實現疫情防控期間,辦案人員與被告人“零接觸”,降低了提押過程中的疫情感染風險,確保疫情防控和掃黑除惡兩不誤。

案情:零首付車貸陷阱 一涉黑組織在操縱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以來,被告人陳某洪、莊某堅夥同莊某海(已亡故)在泉州市先後成立或入股“宇川公司”“方卓公司”“大路公司”“若亞方舟公司”,並以上述公司為依託,設立後勤部、市場部、綜合部、財務部,有組織地開展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陳某洪與莊某海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被告人莊某堅、黃某等15人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林慶斌等25人為一般參加者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其中莊某堅、黃某、陳某煌系該組織的骨幹成員。

該組織由陳某洪及莊某海總體管理、安排組織事務,其中,陳某洪及莊某海均持有公司股份,負責公司車貸業務及組織拉車事宜,莊某堅持有公司股份,並擔任財務總監,負責車貸業務部分的財務事項;陳某煌擔任副總經理,負責處理非法拉車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後,攜帶車貸相關材料前往取回車輛及協助拉車成員逃避刑事責任追究等善後事宜;何某負責招攬客戶辦理“零首付”車貸業務,並與銀行人員對接辦理車貸手續;陳某霞等自宇川公司成立以來即參與辦理“零首付”車貸業務、偽造貸款材料包裝客戶資質以及審核財務出納等事項;吳某霞擔任綜合部主管,負責組織人員偽造貸款材料以包裝客戶資質;黃某擔任後勤部主管,直接聽從陳某洪及莊某海的指揮,負責安排拉車事宜並參與拉車;湯某理、陳某勇負責招攬客戶辦理購車貸款業務;吳彩玲等人均參與偽造貸款申報材料以包裝客戶財力資質;莊某霞、陳某紅等人負責審核財務出納,發放組織成員工資、獎金;梅某璇還負責車行展廳業務;方某偉、林某斌均負責為該組織貸款所購車輛裝置GPS定位器;林某作為方卓公司掛名法人代表,負責為該組織辦理車輛上牌事項;鄭某富等22人負責前往全國各省市,採取盜、搶等手段強行收回車輛。該組織自宇川(大路)公司成立以來,逐漸形成了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有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骨幹成員固定的穩定犯罪組織。

陳某洪及莊某海等人為非法獲取經濟利益,以辦理“零首付購車”為幌子,安排組織成員陳某霞等人偽造貸款申報材料,騙取銀行貸款。在購車者無法償還貸款按揭時,陳某洪和莊某海再以接受銀行委託拉車的虛假理由,組織後勤部人員以盜、搶等方式收回車輛,再轉租、轉賣或抵押至全國各地,車輛轉手後,又以盜、搶等相同方式將車輛回收並再次處理,以此循環獲利。陳某洪及莊某海等人有組織、有步驟地安排開展上述違法犯罪行為,聚斂大量財富,逐步擁有較強的經濟實力,為拉攏組織成員、維持組織發展、繼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強有力的經濟保障。

在一定經濟基礎的支持下,陳某洪及莊某海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從泉州市泉港區逐漸擴展到泉州市各地,組織成員、規模不斷擴大。為強化管理和控制該組織成員,陳某洪及莊某海為組織成員發放報酬,並根據成員參與違法犯罪情況予以獎懲,帶領成員進出娛樂場所進行高消費,要求成員服從組織安排,遇事及時彙報並按組織指令採取應對措施,強化了該組織的組織紀律。最終形成人數眾多、組織穩定、結構分明的“金字塔形”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有領導、有組織、有分工地在全國各地,多次通過暴力威脅、毆打、追尾、剮蹭、人身控制等手段強行拉車,或使用事先準備的車鑰匙秘密開回車輛,實施搶劫、盜竊、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犯罪活動,並以此牟取非法所得,在本地區的汽車貿易行業內產生惡劣影響。

據悉,四年來,該組織通過貸款詐騙、騙取貸款,以及非法手段收車,欺壓群眾,非法獲利,在造成國家資產嚴重損失的同時,也使群眾蒙受重大的經濟損失,破壞泉州市及周邊地區的經濟、社會管理秩序,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石獅偵破的首起涉黑案宣判,40多人獲刑

作案:實施系列詐騙 造成損失4000多萬元

自2014年5月起,該組織通過宇川、方卓、大路、若亞方舟等公司,在明知購車人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謊稱可以辦理“零首付”車貸業務,吸引客戶前來辦理車貸業務,而後指使陳某霞等綜合部成員偽造個人收入證明、銀行流水清單、房屋所有權證、房品房買賣合同、村委證明等財力證明材料,為購車人包裝虛假財力資質,偽造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虛增車輛價值,並出具不實的首期款證明,假稱購車人已支付首付款,還提供偽造的機動車輛保險單,為客戶辦理貸款手續。

該組織先後向泉州地區的多家銀行申請貸款款項,最終造成114筆貸款本金損失共計4324 9932餘元。其中,有27筆貸款,該組織未將貸款購得車輛交付給貸款人,造成銀行貸款本金損失共計9859982元,構成貸款詐騙罪。其餘87筆貸款,騙得貸款本金合計47041000元,造成銀行貸款本金損失共計3338 9950餘元,構成騙取貸款罪。案發後,大部分涉案車輛未追回。

作惡:遍佈全國多省市 搶劫盜竊硬要

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間,陳某洪及莊某海在明辦理分期付款業務的車主逾期還款,並已將車輛轉手他人的情況下,組織後勤部成員黃某等人,由黃某、鄭某富、吳某強、吳某裡等人帶隊,根據事先安裝在車輛上的GPS定位器,前往福建、江西、黑龍江、山東、青海、廣東、廣西、新疆、天津等全國各地,通過暴力威脅、毆打、追尾、剮蹭、人身控制等手段強行拉車,或使用事先準備的車鑰匙秘密開回車輛。

在拉車過程中如被害人報案,由陳某煌負責攜帶相關材料到公安機關進行善後,向公安機關謊稱拉車行為系受銀行委託,幫助拉車成員逃避刑事責任追究。

據悉,該組織共實施14次搶劫車輛行為,搶得車輛價值共計4659075元;16次盜竊車輛行為,盜得車輛價值共計5756883元;1次強拿硬要車輛行為,財物價值824958元。

鬥毆:車輛不還客戶 幾十人持棍傷人

2015年8月,施某堅將自己名下車輛抵押給大路公司借款2萬元,後未按期還款。2015年10月,莊某海安排公司後勤部人員將該抵押車輛開回放置於泉港的方卓公司內。

施某堅前往大路公司與莊某海、黃某等人協商未果。2015年10月6日,莊某海、陳某洪安排人員將車輛從方卓公司內開出,並召集黃某、吳國軍、吳某裡、鄭某富等二三十人,持木棍、鐵棍進行守護,雙方發生爭執,後莊某海、陳某洪遂指使到場人員毆打被害人施某堅等人致傷。

事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石獅法院認為,陳某洪夥同他人組織、領導莊某堅、黃某、陳某煌等人,長期以來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一定區域內及行業內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以陳某洪為組織、領導者,以莊某堅、黃某、陳某煌為骨幹成員,以陳某霞、吳某強、吳某裡、鄭某富、吳某霞、吳某軍、王某攀、莊某卿、徐某鈺、鄭某廷、楊某偉為積極參加者,陳某紅等24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020年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三年目標實現之年,石獅法院做到疫情防控不放鬆,掃黑除惡再加速,繼續聚焦打擊重點,保持高壓態勢;強化責任擔當,加快辦案節奏;強化打擊合力,摧毀黑惡勢力經濟基礎。以更高站位、更大決心、更大力度,確保收官之年專項鬥爭取得全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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