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酒驾酿成惊天血案 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作者/韩英伟律师


【案例简介】

2012年12月19日下午2时10分许,北京市某路段,一辆白色昌河正常由北向南行驶,此时,一辆奥迪轿车从北飞速驶来,据目击者估计不低于100Km/h,而事发地段限速60Km/h,径直撞上了昌河,使其飞越护栏,砸向一个由北向南的行人黄某,奥迪肇事司机李某,男,现年36岁,某公司部门经理,案发后逃逸,昌河车内司机刘某,男,现年46岁,个体工商户,当场死亡,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妻子吴某重伤,内出血,胸部骨折,双手、双腿粉碎性骨折,行人黄某,男,现年23岁,某制片厂职员,当场死亡(黄某是独生子,刚参加工作不久,其父经受不住丧子之痛,精神失常,不到一年在悲伤郁闷中去世)。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派出警力迅速赶赴现场并成立了专案组。通过向目击者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并兵分三路追拿肇事司机李某。15时17分,李某返回住所时被民警抓获。李某逃逸是为了消灭酒驾或醉驾的证据。因为酒驾或醉驾,肇事者面临的刑罚会加重很多。等消灭了证据以后再被抓,肇事司机受到的刑罚会被减轻。肇事车内,还有三瓶价格不菲的白酒,似乎是控诉李某犯罪的铁证。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4月19日上午, 李某肇事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属提出621.2万元民事赔偿要求。庭审中,李某面对受害人家人长跪不起,痛哭流涕,4月19日下午,李某与受害人达成庭外和解。备受各方关注的北京某路段奥迪车主李某肇事案于2013年4月2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因酒驾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李某表示认罪伏法、不再上诉。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2010年2月10日)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结合本案事实,李某醉酒驾车,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恶果,受到法律的严惩,体现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刑相适用原则。

【启示】

由于李某酒后驾车,造成无辜的刘某、黄某死亡、吴某重伤,自己被捕入狱,两个生命离世,三个家庭失去欢笑,闻此案者无不对李某的罪行义愤填膺,不杀不解民愤,曾几何时,有许多人口出狂言,压死你不就是花几个钱吗?多少无辜的生命在车下成为冤魂?多少幸福的家庭支离玻碎?又有多少次车祸悲剧在反复上演?我国将酒驾的犯罪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说明我国法治的进步,这是对肇事者是一种严厉的惩罚,同时对受害者是一种有限的补偿,笔者认为;酗酒既然是一种社会现象,那么对酒驾的治理也必然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既是驾驶员、又是乘客或行人。说不定有一天,厄运会随时降临在我们头上,治理酒后驾车不单单是交警部门的责任,应该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我们要彻底刹住酒驾行为,唤起全民反酒驾意识,比如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图片展览等多种教育形式在全社会进行治理酒驾教育,让全社会都来做驾车人禁酒的监督者;同时要在国民中积极倡导“不劝酒文化”,无论是朋友聚会,还是公事应酬,尽量养成不开车赴宴、不劝开车人喝酒的习惯。总之,什么时候全社会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意识,养成这样的生活习惯,人们在路上的安全才会有保障,这是整个社会的呼唤,也是笔者的心愿。

该文刊登于2013年11月5日《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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