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的舉證責任

民間借貸中的舉證責任


民間借貸中的舉證責任

民間借貸案件中,法律關係並不複雜,但是圍繞法律關係、借款金額以及償還等事宜的案件事實紛繁複雜。

一、按照借款合同或者收條確定借款金額

民間借貸的借款金額很好確定,就是借款人取得的借款金額。但是實踐中,很多借款人確實沒有按照這個標準執行,反而因此而付出了大額的利息和費用。

在民間借貸中,有一部分職業的放貸人會提前將利息扣除,即支付的借款金額並非借條當中記載的金額。這種做法俗稱“砍頭息”。

實踐中,為逃避被認定為“砍頭息”,出借人通常的操作模式是:向將約定的借款金額轉賬給借款人,借款人收到借款後,再將約定的“砍頭息”轉賬或者取現後交付給出借人指定的賬戶或者人員。採取此種方式就是為了避免在未來訴訟中避免被認定為“砍頭息”,從而實現更大的收益。

司法實踐中,對於借款金額是如何認定的呢?

出借人有義務舉證證明其主張借款人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證據,也就是說,對於借款金額的確定應當有證據證明,比如借條、借款合同以及轉賬記錄等客觀證據。該類客觀證據是最直接的證據,能夠充分證明借款客觀情況。司法實踐中,該證據是認定借款金額的直接證據。

二、如果出現“砍頭息”,實際借款金額的認定及舉證責任

如果出現“砍頭息”,借款人如何證明實際借款金額?此時的舉證責任由借款人承擔。但是,如果出現前面所述的操作,借款人很難證明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金額並非實際借款金額,而是葳扣除“砍頭息”的借款金額。此時,借款人需要做的就是其他的相關證據,比如微信、語音通話錄音以及證人證言的證據,否則法院不會支持借款的抗辯 理由。

三、借款未實際發生的,借款人如何舉證

借款人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的,其應當就此作出合理說明。在此情況下,法院會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出借人經濟能力、以往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

四、出借人拒不到庭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對於某些特殊的民間借貸案件,依據法院要求和借款人要求申請,出借人應當到庭參加訴訟。那麼,如果出借人拒不到庭的,法院會駁回其訴訟請求嗎?

因為出借人應當就起主張返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承擔舉證責任,必要的時候,需要出借人到庭查明案件事實。如果出借人不到庭的,則應當說明情況,如果拒不到庭,法院通常審查現有證據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如果證據無法證明的,法院才會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五、僅有轉賬記錄時的舉證責任

“出借人”僅有轉賬記錄,並無其他證據證明轉賬即為借款的,法院也會綜合考慮“借款人”答辯、雙方關係、往來情況以及其他通話錄音等方式綜合認定。如果無證據證明轉賬為借款的,法院不會支持“出借人”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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