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案勝訴的關鍵,在於舉證責任的把握

民間借貸糾紛千差萬別,情況複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有較大的裁量權,判案結果往往與當事人當初的預判有較大出入,這給民間借貸案的把握帶來不確定性。

所依據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見本文最後。

民間借貸糾紛案勝訴的關鍵,在於舉證責任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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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案,勝訴的關鍵是證據!那麼,如何把握好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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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證據

(1)債權憑證未寫明債權人,但債權人持有借據、收據、欠條等仍可以起訴,法院予以受理。

被告對債權人資格有異議提出抗辯,法院審理認為該抗辯有事實依據,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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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對借據內容的筆跡或簽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原告與被告均可提供補充證據或者反駁證據。法院對借據的真實性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雙方均可就借據的真實性申請司法鑑定,法院也可依職權委託鑑定。

被告否認借條上的簽字、蓋章真實性,但雙方均不申請鑑定的,不利後果由被告承擔。原告已經舉證,被告否認借條上的簽字、蓋章的,應該提供檢材原件、申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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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明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第十五條 至第十八條規定,證明責任的劃分有以下原則:

(1)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有證據證明並非借貸關係,並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法院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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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應以證據證明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提供證據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再次舉證。

被告以合理說明借貸尚未發生,人民法院還應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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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告僅依轉賬憑證提起訴訟,被告有證據證明系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再次舉證。

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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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告證明款項交付後,還需要證明雙方存在民間借貸合同關係的合意。缺乏其他證據時,應注意“當事人陳述”也屬於一種證據。

被告予以否認但未抗辯或者反駁的,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法官憑心證可以定案。高度蓋然性指法官對事實的確信達到75%以上。

被告進行抗辯、反駁的,被告應該提出合理說明或者提出證據證明,原告應承擔繼續舉證的舉證責任。按照實際情況,法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動態分配舉證責任。

民間借貸糾紛案勝訴的關鍵,在於舉證責任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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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合同法》、《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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