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打擊整治出租、出借、買賣手機卡、銀行卡及賬戶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關於打擊整治出租、出借、買賣手機卡、銀行卡及賬戶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關於打擊整治出租、出借、買賣手機卡、銀行卡及賬戶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關於打擊整治出租、出借、買賣手機卡、銀行卡及賬戶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聯席辦在全國部署開展“斷卡"專項行動,堅決遏制電信網絡詐騙案件高發勢頭,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規章,汕頭市開展了以打擊治理出租、出借、買賣手機卡、銀行卡及賬戶違法犯罪為主要內容的“斷卡”行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特通告如下:

一、凡向違法犯罪分子出租、出借、買賣手機卡、銀行卡及賬戶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對可能涉嫌詐騙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違法犯罪行為予以打擊。

二、對於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買賣手機卡(包括虛擬運營商的電話卡,物聯網卡),且被用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造成損失的失信用戶,移動、電信、聯通等通訊運營商將實施只保留1張電話卡,五年內不得辦理手機卡入網業務的懲戒措施。

三、對於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買賣銀行卡及賬戶(既包括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及結算卡,也包括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賬戶)的相關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銀行和支付機構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同時,人民銀行將上述單位和個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將其違法違規行為記錄至徵信系統。5年懲戒期滿後,受懲戒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新開立賬戶業務的,銀行和支付機構也將加大審核力度。

四、市民群眾如有發現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線索的,請及時撥打110舉報。

汕頭市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

聯席會議辦公室

2020年11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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