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整治出租、出借、买卖手机卡、银行卡及账户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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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整治出租、出借、买卖手机卡、银行卡及账户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关于打击整治出租、出借、买卖手机卡、银行卡及账户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联席办在全国部署开展“断卡"专项行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势头,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汕头市开展了以打击治理出租、出借、买卖手机卡、银行卡及账户违法犯罪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特通告如下:

一、凡向违法犯罪分子出租、出借、买卖手机卡、银行卡及账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可能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二、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买卖手机卡(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且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损失的失信用户,移动、电信、联通等通讯运营商将实施只保留1张电话卡,五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的惩戒措施。

三、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买卖银行卡及账户(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也包括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征信系统。5年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也将加大审核力度。

四、市民群众如有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的,请及时拨打110举报。

汕头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11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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