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經紀人簽名,但公司未蓋章,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只有經紀人簽名,但公司未蓋章,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只有經紀人簽名,但公司未蓋章,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就房屋買賣合同來說,買賣雙方已在合同上簽字,不管中介公司蓋章與否,買賣合同都已成立。在居間合同方面,居間合同也是成立有效的。理由如下:在代理關係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從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後果最終歸於代理人。顯然,基於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應是被代理人。而經紀人作為中介公司的員工,一般情況下,中介公司都授權經紀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籤名,且經紀人以中介公司名義簽署合同的行為通常是發生在中介公司的營業場所裡,因此經紀人的行為實際上是代表公司簽署合同的一種代理行為,即使合同上中介公司未蓋章,該合同中有關居間關係的約定仍是有效的。


建議:

由於居間是中介公司的法定義務,居間是否成功影響到居間服務費的收取,因此,中介公司應在房屋買賣合同上加蓋公章,以明確這是公司的經營行為,可以更好的保障中介公司收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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