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建國被決定逮捕 違法發放貸款罪一般怎麼判刑?

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張建國被決定逮捕】據悉,湖南華融湘江銀行黨委委員、常務副行長張建國因涉嫌嚴重違紀被查。近日,張建國因涉嫌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被益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逮捕,看到受賄這很可能是牢底坐穿了。受賄罪我們經常提到,那這違法發放貸款罪一般怎麼判刑?立案標準又是什麼?

 【張建國被決定逮捕】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華融湘江銀行原黨委委員、常務副行長張建國(副廳級)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騙取貸款一案,由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和湘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日前,益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對張建國作出逮捕決定。

  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這涉及兩罪。受賄罪我們經常提到,那這違法發放貸款罪一般怎麼判刑?立案標準又是什麼?

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張建國被決定逮捕 違法發放貸款罪一般怎麼判刑?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違法發放貸款罪一般怎麼判刑?

張建國被決定逮捕 違法發放貸款罪一般怎麼判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係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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