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判實刑後工資沒有停發是什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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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家現行規定:離退休人員受刑事處罰後,取消原離退休待遇,但核發相應的生活費。所以,離退休人員也要遵紀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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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來從事過人員懲戒工作,熟悉相關業務工作,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嚴格地從法律法規的角度講,退休人員具體分為三種不同的身份,即:退休公務員、退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企業職工。其中,前兩類退休人員,一旦被判處實刑,必須首先按規定確定應給予什麼政務處分,之後才能談到怎樣處理退休金的問題,這是常識。涉及到退休企業職工時,卻與以上兩類人員完全不同。下面分開來談一下。

一、退休的公務員

這類人員,包括參公的事業人員,完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處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也就是說:只要是公務員身份,因違法被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和附加刑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

關於已經退休的公務員,《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即:不再給予具體的處分,但卻必須要確定應該給予何種處分。給予較重的三種處分——降級、撤職、開除——的,要按具體的處分種類,以此為據,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既然判處刑罰的一律開除,判處實刑自然也不例外,肯定要按開除處理。

同時,《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係

,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另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從2014年10月1日起,才開始實際繳納社會保險。到2020年也僅有七年。按開除公職處理時,視同繳費年限必須一律清零,實繳的七年肯定是遠遠不符合累計繳費十五年的規定。所以,退休公務員一旦被判處實刑,按開除處分來處理養老金,只能永遠停發養老金

這裡順便提一句:己退休的參公事業人員,也完全按《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執行。

二、退休事業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要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其處分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規定辦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

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顯然:被判處實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給予開除處分

《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係。”

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這與公務員的處理完全一樣,不再詳述。也就是說:判處實刑的退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確定應按開除處理之後,也是永遠停發養老金 。

順便提一句:對於機關工人的處分,要參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規定執行。

三、退休企業職工

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明令廢止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明確企業職工的獎懲事項,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僅僅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就是說:此後不再對企業職工給予處分

關於企業退休人員被判實刑後,養老金如何發放問題,根據2001年3月8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佈的《

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44號)規定:“企業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在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在服刑期滿後可以按服刑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可以肯定地說:企業退休人員被判實刑之後:1、服刑期間,不論刑期長短,一律停發養老金2、服刑期滿之後按服刑前的標準發放養老金(即:服刑期間不參加養老金的調整),以後正常參加養老金的調整。概括一下:刑期停發養老金,也不參加調增養老金;刑釋之後,按刑前標準發放養老金,並正常調增養老金

最後多嘴一句:這個文件,我確實查找得不容易,對企退人員確實具有重大意義。

非常明顯的是:對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公職人員,比對企業退休人員要嚴厲、嚴格得多


水波不興3291


我也認為退休人員退休後觸犯法律,判實刑後退休工資應當照常發放。退休工資是在企事業單位工作奉獻後給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障,不應該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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