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季”來了!趕緊從這些方面自查吧

“稽查季”來了!趕緊從這些方面自查吧

隨著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個人所得稅首個年度彙算、工商年報的結束,一年一度的稽查季也將到來。對會計來說,這將是一段神經緊繃的日子,為了不被稅局稽查到,此刻的會計們就需要趕緊“查缺補漏”了!

“稽查季”來了!趕緊從這些方面自查吧

根據往年的經驗來看,這裡總結了幾點可以“查缺補漏”的方向。

一、檢查是否將善意取得的虛開發票,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五條明確,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

此外,第十二條也明確,企業取得私自印製、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且購貨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如果發現取得了善意虛開的發票,納稅人無法向對方換開合法有效發票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支出方可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因此,如果遇到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的情形,建議提供真實合法的合同、支付單據等和主管稅局溝通。

二、檢查視同銷售收入是否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的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的規定,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因此,屬於上述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等情形,應按規定確認銷售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視同銷售行為,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處理並不完全一致,各位會計可對照下表進行參考,確認企業的視同銷售處理是否正確。

“稽查季”來了!趕緊從這些方面自查吧

三、臨時性用工需要,工資的涉稅處理是否正確

舉個例子:2019年6月,A市稅務機關風險管理部門在通過金三系統對轄區企業申報的數據進行比對分析時,發現甲公司(工業製造企業)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填報的工資薪金計稅基數與該公司2018年度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計稅基數存在較大差異,遂將該問題作為風險疑點推送給稅務稽查部門。

經查發現:甲公司2018年度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計稅基數為640萬元,然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工資薪金計稅基數為820萬元,兩者相差180萬元!

針對這個情況,甲公司進行了解釋:2018年度甲公司出現一些臨時性用工需要,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發生費用180萬元。根據甲公司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甲公司直接將180萬元的用工費用支付給了勞務派遣公司。

財務人員認為上述勞務用工支出是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產生的,並將該筆支出計入了工資薪金支出項目核算,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與工會經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計稅基數。

而事實上,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對於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並且不能計入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也不能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甲企業因此少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需要進行補交,同時要補繳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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