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而告之!《重疾新规》对广大消费者的影响:有好有坏,有利有弊

广而告之!《重疾新规》对广大消费者的影响:有好有坏,有利有弊

3月31日,中国保险行业的官网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的。引发了保险行业各种与之相关的讨论和说法。今天就来说说,这个规范对消费者会有什么影响?

相信很多人对于这样的”规范“有什么用可能不太了解,这要从制定规范的历史说起。

不光彩的历史

重大疾病保险是在1995年引入我国的。在引入之初,国内各家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定义各不相同,没有统一规范,就有些保险公司利用这样的漏洞,设定一些特别严苛的条件。

在2006年,发生了行业历史上著名的“友邦重疾事件”,从而引起了监管的重视。在2007年4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这才使得我国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

本次规范修订的动因

从老版的规范出台至今已经13年,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很多疾病的定义已经不符合现在的医疗技术水平。比如以往的心脏瓣膜手术需要开胸,但现在借助新的医疗器械,可以实施微创。在重疾中如果继续按照之前的要求,必须进行开胸手术才能赔付就变得不合理。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修订规范是推动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新规变化

这次修订,风声从去年上半年就开始了。时隔一年后才出来征求意见稿,说明监管部门对这次修订也是非常重视。当然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会涉及到自身未来购买保险的利益。所以今天我对这个规范做个解读。总体来说,很简单四个字”有利有弊“。

先说说有利的,总结起来有三点:

1增加必选重大疾病数量

根据现在的疾病评估模型,这次重疾规范新增了3种必选重大疾病,分别是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溃疡性结肠炎、严重克罗恩病。听医院里的朋友说克罗恩病,在她学校里学医的时候课本中作为罕见病提到过,但这几年却常常碰到这类病人,而且大多都是二三十岁的年轻人。所以这样的疾病规范确实需要与时俱进。在目前大多数的重疾险产品中早已有,所以这点,对大部分消费者而言,其实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的改变。

2增加轻度疾病规定

本次重疾规范首次加入“轻症”概念,引入三种必保的轻症,分别为轻度恶性肿瘤、轻度急性心肌梗塞、轻度脑中风后遗症。虽然这些轻症的种类在现有的重疾险产品中,绝大多数都早已涵盖。但这样也杜绝部分公司利用自己品牌影响力,用一堆不常见的疾病来给轻症凑数。这部分内容属于落后于市场实际状况,对于消费者而言,这样的改变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益处。

3放宽部分疾病定义

扩展了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4种疾病的保障范围。

比如对“心脏瓣膜手术”,取消了原定义规定的必须“实施了开胸”这一限定条件,代之以“实施切开心脏”,这样更符合现在治疗的手段;对“瘫痪”在原定义规定的“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限定条件上,增加了“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的条件。

其实作为行业人士,也觉得上面提到的这几个重疾条款太过严苛,所以这次的调整还是有所进步的。

再来扒一扒本次修订对消费者不太友好的,有四个方面:

1部分重疾理赔定义边严

一部分重疾的理赔定义变得更加苛刻,以多发常见的“急性心肌梗塞”为例,其前后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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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心肌梗塞可以说是整个规范中变化最大的,也是变得最苛刻的一个疾病,为什么这么说呢?在旧标准中,只要有症状、心电图提示心肌梗塞和心肌酶谱升高,就可以达到赔付标准了。而 根据新规范,心电图提示心梗还不行,必须有病理性Q波,心肌酶中的肌钙蛋白升高还不行,必须达到15倍或以上。

在临床指南中,可以诊断心肌梗塞的心电图未必有病理性Q波,可以诊断心肌梗塞的肌钙蛋白只要升高5倍!急性心肌梗死发病率高,术后的调养和康复花费也不少,这样的重疾还要提高标准,我实在是难以理解,也不认同!

此外,还对严重慢性肾病疾病定义做了明确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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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变化是,对“规律性透析”的标准更明确了,需要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当然这样的细化是对保险公司有利,因为当有条款争议的时候,一般都是按照有利于消费者解释原则。

2I期甲状腺癌放入轻症

这部分也是之前代理人朋友圈发得最多的,就是关于新规将甲状腺癌剔除出重疾。而本次重疾新规修订,在“恶性肿瘤”这项疾病中,确实是除外了分期为I期或更轻的甲状腺癌,也就是说,I期以上的的甲状腺癌才能赔付重疾保额,I期和以下的只能按照一定比例赔付轻症。这样的调整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甲状腺癌高发,现在体检技术的提升,让越来越多的甲状腺癌被早期查出,所以在各家保险公司的理赔报告中,甲状腺癌都是癌症中位居首位的。这让保险公司理赔压力很大;另一方面是甲状腺癌,尤其是I期和以下的治疗费用确实很低,社保报销万就几千块钱,对家庭影响也很小。所以我认为I期甲状腺癌放入轻症也算合理。

3关于轻症

原位癌被剔除出轻症责任,在现有几乎所有的重疾险产品中,只要有轻症责任,几乎都包含了“极早期的恶性病变,也都包含所有的原位癌以及特定的早期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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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次重疾规范修订必须包含的轻度恶性肿瘤,竟然明确除外“原位癌”,只剩特定的几种早期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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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次重疾新规正式修订后,新出的重疾险可能都不含“原位癌”保障责任。这其中,影响最大的其实是女性!女性常见的宫颈上皮内瘤变CINIII级、乳腺Paget病,都是原位癌,这些以后都将会得不到赔付!

4限定轻症赔付比例

这次修订加入的轻症,竟然还规定了最高赔付比例不得超过基本保额的20%!现有市场上重疾险的轻症赔付比例都是不低于20%,最高的甚至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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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实在想不到,不知道监管部门是怎么考虑的?按照这样的规范,也只有平安、中国人寿、太平洋这几家的轻症赔付比例有保持20%!其他公司多赔为啥还不行?


以上是本次修订规范与消费者相关性最大的信息,有兴趣的朋友也可以自行在保监会网站查看。目前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还属于征求意见稿,不过正式版一般也不会差别很大。新的规范内容变化的背后,有国家推动行业发展的意志(更合理的规范有利于消费者认同),另一方面也有行业大佬们的利益维护。

有人叫好,也有人觉得不好,但无论是哪个情况,其实还要考虑一个重要的变量就是价格。目前保险行业越来越市场化,价格竞争激烈,新规带来的成本改变一定会反应在价格上面。

个人的看法是市场发展往往走在行政管理之前,所以对于消费者而言,不用在意这份规范的落地,更重要的是关注产品的条款本身,挑选符合自己的产品。如果非让我做出选择,我会选择当前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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