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新型詐騙案的本質,還原“以房抵押”案詐騙真相以案為鑑。

2014年到2019年8月,涉訪案件的數據統計:

廣豔彬案(80套)

趙海佳案(17套)

新元盛業案(400套)

普伴(177套)

中安民生(1,150套)

國民信和(170套)

理房(450套)

融房(200套)

德源盛成(45套)

榮海鑫源(52套)

金漲(40套)

九舟(10套)

大方廣成(孟休與郭強志案)(14套)

利合濟民(100套)

溢富大秦(76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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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件,均至少涉及四方:

  1. 詐騙平臺
  2. 放款方
  3. 渠道方
  4. 房產方

上述案件,均涉及“以房抵押”

具體為:

1.詐騙平臺,事先聯絡與放款方有密切關係的渠道方,並長期保持與渠道方的親密合作;

2.詐騙平臺,採取一切手段如支付6%的擔保收益讓房產方認為自己“非實際借款人”;(房產方被騙)

3.詐騙平臺,採取一切手段如高於市場利息的超高年息30%及北京房產讓放款方認為詐騙平臺在推薦“借款人”,導致放款方不明真相的認為房產方為“借款人”(放款方被騙)

4.在詐騙平臺和渠道方共同操作下,房產方將房產抵押給放款方;

5.在詐騙平臺和渠道方共同操作下,房產方與放款方簽署了非真實意思表示的《借款合同》;

6.詐騙平臺,以多種轉賬方式最終非法佔有了放款方的資金。

7.詐騙平臺獲取高額本金,渠道方獲取高於房產方擔保收益的渠道費如10.2%-11.4%/筆的渠道費。

揭露新型詐騙案的本質,還原“以房抵押”案詐騙真相以案為鑑。

舉例:

  1. 詐騙平臺委託陳某向放款方諾亞融易通蕪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許諾綜合月息1.8%。
  2. 陳某與放款方談妥,資金月息為0.95%;
  3. 陳某獲得差額0.85%的月息作為其與其同謀渠道方的服務費;
  4. 確認之後,陳某順利的將陷入詐騙迷局的房產方之房產抵押給放款方;
  5. 抵押後,放款方迅速轉賬給房產方,並通知陳某;
  6. 放款後,陳某迅速通知詐騙平臺,平臺指揮房產方轉賬給詐騙平臺;
  7. 陳某將轉賬憑條給付詐騙平臺;
  8. 詐騙平臺支付0.85%×12月/筆的服務費給陳某;
  9. 陳某與其同夥瓜分服務費。

陳某受詐騙平臺委託尋找資金,本質為陳某知曉詐騙平臺為實際用款人。

陳某在明知詐騙平臺為實際用款人的前提下,為保證放款方的資金安全,想盡辦法替詐騙平臺隱瞞實際用款人,並夥同詐騙平臺工作人員誘騙房產方成為《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

陳某存在極大的主觀故意欺詐行為,具體為:

向放款方隱瞞了實際用款人為詐騙平臺的真相。

陳某行為,主要為在詐騙平臺的指使下完成,故其實際為協助了詐騙平臺向放款方隱瞞實際用款人,協助詐騙平臺非法佔有了資金。

揭露新型詐騙案的本質,還原“以房抵押”案詐騙真相以案為鑑。

“以房抵押”案,因實際用款人與放款方無合同上的實際接觸,此類案件被公檢法割裂為兩段法律關係。這種割裂的關係是詐騙平臺的頂層設計,還是詐騙平臺與放款方的共同頂層設計,為此類案件的焦點及難點。

如純粹為詐騙平臺的頂層設計,案件將存在很大程度偵查難度;但是好在存在部分為詐騙平臺與放款方共同的頂層設計,但這種頂層設計又可以分為兩類情況,

第一類是放款方事先知曉實際用款人為詐騙平臺,如大昌知曉實際用款人為齊凱慧網通達或理房平臺的用款企業;如陳娟知曉實際用款人為齊凱;

第二類是放款方知曉詐騙平臺存在非法佔有資金(個人認為,這種情況不存在)。

目前第一類情況,已獲得足夠明確的證據。

放款方大昌典當行是事先完全知曉實際用款人為詐騙平臺的齊凱或其名下假的放款企業。並且放款方大昌典當行,在知曉齊凱不能還本付息之後,還成功的以同樣的操作方式,將房產方的房子做了再次抵押成功轉貸(華夏銀行、興業銀行不幸成為接盤俠),成功的解決了大昌自身的部分應從詐騙平臺收回的債款。此時大昌,不僅僅存在明知實際用款人為齊凱而讓業主擔上借款人的名稱,同時大昌存在對其他金融機構的詐騙行為。

如全體放款方均以此類操作進行,則將出現更多的案中案。到底有多少方法為第一類放款方,是個別還是全部,還需要經偵花費更多的時間去縷清思路,揭露新型詐騙案的本質,還原“以房抵押”詐騙案真相,同時以案為鑑,阻止第一類放款方或其他詐騙平臺以類似操作危害更多首都百姓。

揭露新型詐騙案的本質,還原“以房抵押”案詐騙真相以案為鑑。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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