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與家族信託和遺囑信託相關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物權編、合同編中的相關法條與金融行業具有非常密切的聯繫,會直接影響到金融行業中的相關活動。那麼,民法典中與家族信託和遺囑信託相關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中遺囑信託的規定


民法典第1133條第3款明確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這是首次從立法層面明確遺囑信託法律關係。遺囑信託合法性的確認,有利於信託公司遺囑信託業務的進一步拓展。


民法典第1136-1137條確認了打印遺囑、錄像遺囑等新形式的遺囑。

因此,遺囑信託也可能會以新的形式出現。


民法典在第1142條,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

所以即使遺囑信託採用了公證遺囑的形式,事後也可以以其他的遺囑形式廢止。


民法典第1145-1149條比較詳細地規定了遺產管理制度。


比較詳細地規定了遺產管理制度。


對遺囑信託的執行、信託的成立及財產管理都極為有利,使得遺囑信託的操作

民法典還進一步明確了家族信託的受益人範圍。


民法典還進一步明確了家族信託的受益人範圍。


根據《關於加強規範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信託函〔2018〕37號,下稱“37號文”)規定,家族信託的受益人應為包括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但對家庭成員的範圍並未明確。


而民法典第1045條第3款規定“

首次在立法層面明確了“家庭成員”的範圍,填補了37號文的空白

層面明確了“家庭成員”的範圍,填補了37號文的空白。


信託法第7條明確只要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都可以作為信託財產。民法典是否有進

民法典1062條對於夫妻共有財產的類型進行了

民法典1062條對於夫妻共有財產的類型進行了明確和擴張。


進行了明確和擴張。


尤其是“投資的收益”納入共有財產的類型,意味著資產收益權作為信託財產的路徑進一步清晰。


第1060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

對於一般的投資理財,購買1至2年的固收類信託產品,可以認為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從而夫妻一方即可以實施,即享有家事代理權。但是

如果設立家族信託等期限長、規模大的金融產品,則必然不能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仍然堅持夫妻雙方必須要一致統一,否則可能構成“無權處分”,進而可能影

致統一,否則可能構成“無權處分”,進而可能影響信託合同的成立生效

可能影響信託合同的成立生效。


當然如果夫妻雙方按照第1065條的規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則無需經過配偶同意即可設立家族信託,不過這裡受託人的識別及判斷義務邊界如何值得斟酌。

《民法典》這是新中國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被稱為“社會生活的法律百科全書”。中國財富管理市場行業經歷40年的成長與發展,在法制體系不斷完善下,也在告別野蠻生長,向著規範化、專業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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