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夏、晴日、微风、水秀山青,单单是提到这些词汇,都能让人联想到无比美好的景象。
但2017年7月,在一个景区,如画般的风景没能挽留住那个心灰意冷的年轻人——23岁的吴某决绝地选择了溺水自杀。
案例详情:
2017年7月,吴某在网上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其中包括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人民币5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万元。
2018年3月,吴某的姐姐打电话报警称吴某出门游玩时有自杀倾向,后经救援人员搜寻,于第二天在一湖边将吴某打捞上岸。后派出所向吴某亲属出具证明,证明吴某系自杀,排除他杀。
料理完吴某的后事后,其亲属拿着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吴某是非意外伤害死亡为由,拒绝赔偿。于是,吴某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裁决。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系自杀而拒绝赔付,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被保险人是自杀的举证责任。
在事故发生当天,吴某的姐姐称弟弟发给家里的短信表露出了自杀倾向,该报警电话有办案民警证实,所以吴某确实可能存在自杀行为。
吴某家属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排除他杀结论予以认可,不要求对死者进行尸检,没有要求公安机关查明溺水死亡的真正死因。
救援队员及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与其他证据也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能够充分证明吴某溺水死亡前具有自杀的动机,系蓄意自杀。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吴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懂宝总结:
保险法中为什么要规定一个“自杀条款”呢?
其实,这是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道德风险”而设置的,防止被保险人骗保。
举个例子,小明因为心情不佳一心求死,但又想为家里人留下一笔钱,于是为自己投保了500万保额的寿险,如果《保险法》中没有“自杀条款”的限制,那么小明一旦自杀,保险公司就只能赔付了。
假如没有“自杀条款”,每个想要自杀的人都能通过保险为家人留一笔高额保险金,那么会不会变相地提高自杀率呢?
懂宝觉得,是有这种可能的。
而且,如果没有“自杀条款”的限制,保险公司就要不断地为自杀事件提供赔付了,这将为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很大的困难,而且这些赔偿金成本也将会分摊到其他消费者头上。
所以,“自杀条款”的存在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