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店家捲款跑路 家居賣場承擔賠償責任

以案說法|店家捲款跑路 家居賣場承擔賠償責任


置傢俱,搬新家,本是一件高高興興的事情。但家住重慶市的梁先生一家怎麼也沒想到,在某知名家居賣場花幾十萬元向傢俱商訂購的全套高檔傢俱,竟然遭遇店家跑路,錢貨兩空。無奈之下,梁先生將家居賣場告上法庭。日前,該案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維持原判,支持梁先生的訴求。

2017年9月,梁先生夫妻在重慶市某知名家居賣場購買傢俱時,在一家打著某木業公司直營店招牌的櫃檯相中了幾扇實木門。在導購人員的熱情介紹下,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間,梁先生及妻子鄧女士先後三次與對方簽訂《銷售合同》,以529794元的價格購買包括柚木大門、桃花木子母門、實木櫃等一批傢俱,並以定金的名義分三筆支付了26萬餘元。2018年7月,鄧女士支付進度款12萬元。至此,梁先生夫妻已經支付了38萬餘元,全部通過家居賣場的賬戶進行支付,但並未收到任何貨物。

在支付了最後一筆進度款後,梁先生再次前往家居賣場時,發現該木業公司櫃檯已人去樓空。如夢初醒的夫妻倆趕緊找到家居賣場討說法。原來,租賃經營該賣場櫃檯的是自然人韋某。家居賣場稱,其與韋某簽訂的賣場櫃檯租賃合同已到期,韋某不知去向。無奈之下,梁先生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起訴家居賣場,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渝北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者通過展銷會、租賃櫃檯對外銷售產品、提供服務時,如經營者撤場且不履行合同義務,展銷會舉辦者、櫃檯出租者應對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定金金額依法應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故本案定金總額應為105958.80元。據此,法院一審判處家居賣場退還貨款27萬餘元,雙倍返還定金21萬餘元。家居賣場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重慶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梁先生夫妻出具的《銷售合同》加蓋有家居賣場的收款專用章,梁先生夫妻支付的38萬餘元貨款也均是打在家居賣場賬上。此外,家居賣場還與韋某簽訂有《營業場地經營管理合同》,可以證明涉案場地一直受家居賣場經營管理。在韋某已構成違約並已從家居賣場撤場,相當於以實際行動表示其已履行不能,一審法院依法判決由家居賣場先行向消費者承擔責任,並無不當。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檯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本案提示櫃檯出租方應加強管理,從嚴審核租賃人身份、資質、經營能力,維護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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