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險:免責事項之事故發生後,能離開現場嗎?

客戶駕駛小型轎車途徑路口路段時,由於沒有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致使車輛碰撞路邊水泥墩,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客戶乘坐朋友的車輛離開事故現場,並將車輛留在事故現場,直到第二天才向交警部門、保險公司報案。此次事故經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認定客戶負事故全部責任。


以案說險:免責事項之事故發生後,能離開現場嗎?

(資料圖,圖文無關)


案例分析


以案說險:免責事項之事故發生後,能離開現場嗎?

由於客戶在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報案,且棄車離開現場,人保財險向其出具《拒賠通知書》。後客戶起訴,經法院審理認為事故發生時車上還有其他同乘人員在場,客戶完全有能力在事故發生時報交警和保險卻棄車離開現場,判決人保財險不承擔保險責任。


政策解讀


1、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以案說險:免責事項之事故發生後,能離開現場嗎?


2、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3、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有關部門。”


4、《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第十三條規定:“發現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


深圳人保財險溫馨提示


在發生事故後應立即停車,保護事故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第一時間撥打122報交警和撥打保險公司官網服務電話處理,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以免無法獲得保險賠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