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餘條中華鱘死亡,誰該為養殖戶的眼淚買單?

2018年4月6日凌晨,河源市和平縣浰源鎮山下村一養魚戶疑遭他人投毒,6個魚池養殖的1萬多條中華鱘一夜死光,造成該養殖戶直接經濟損失50餘萬元。

辛辛苦苦一年到頭,就指望魚塘裡的魚了,結果被投毒人一會兒的功夫,所有的預期收益都煙消雲散了。

這種事放在誰的身上都比較鬱悶和憤怒。

投毒人要承擔的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一、民事責任方面

養殖場的魚是場主辛辛苦苦養大的,對魚塘裡的魚擁有所有權。投毒人的投毒行為導致活魚死亡,侵害了養殖場主人的財產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能夠死亡的魚市場價格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來賠償給養殖戶。

二、刑事責任方面

投毒人可能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其中,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

2、客觀要件

行為人具有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首先,必須有毀壞的行為,其次,毀壞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最後,被毀壞的財物必須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情節較輕的行為,一般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根據相關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導致公私財物損失伍仟元以上的,應當追訴

本案中,行為人投毒導致一萬多條魚死亡,明顯已經達到五千元刑事犯罪標準,符合此構成要件。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的目的不是為了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

本案中,投毒人眼見魚塘到了收穫的季節,認為養殖戶將要撈魚並出售的前夕,將魚毒死,這樣,養殖戶也沒辦法賣魚得錢,對於投毒人來說,他自己也得不到任何收益。

綜上,本案中投毒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三、行政責任方面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本案中,即使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話,相關的行政責任還是需要承擔的。

由於本案中的水塘是死水,不與外界水域相通,行為人的目的也僅僅是為了將魚毒死,讓養殖戶“顆粒無收”,目前來看僅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如果水塘的水是活水,與外界水域相連,甚至直接與引水口相通,甚至可能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這就危害到了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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