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解除条件已成就,是否一定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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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对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作出如下规定: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约定解除条件已成就,是否一定能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份,孙先生从某4S店购买比亚迪唐新能源汽车一辆。付款提车之后,4S店迟迟未履行新能源车牌上牌义务。2019年11月,孙先生和4S店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4S店承诺于同年12月份完成上牌,如无法完成,可“全额退车退款”。 至期,4S店未完成上牌义务。孙先生认为,4S店未完成协议约定义务,遂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提出诉请:解除合同;孙先生退车4S店退款;4S店支付孙先生补偿金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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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4S店在庭审中确认:涉案车辆目前已可以办理车辆的上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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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从约定的角度而言,孙先生提出的解除合同的主张,与2019年11月《协议书》约定内容是相符的。但是,结合本案实际:


首先,涉案车辆已经于2019年6月交付孙先生,期间4S店向孙先生提供车辆行驶的临时号牌,该车辆可以上路行驶。当然,使用临时号牌的车辆,在本市区域的通行线路通行时间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可能会对孙先生使用车辆带来一定的不便,但这并不影响孙先生合同目的的实现。

其次,若解除合同,则涉案车辆将会成为一辆二手车,4S店再行销售该车辆时,车价会存在较大幅度的贬损。在孙先生可以要求4S店承担其他的逾期上牌违约责任,并足可以弥补孙先生因此所受损失的情形下,孙先生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并据此提出其他有关主张,显有不当,法院也对孙先生进行了相应的释明。后孙先生未在指定期间变更相应诉讼请求,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但这并不影响孙先生后续在协商未果的情形下,以继续履行合同为前提向4S店主张追究相应违约责任的诉讼权利。

综上

,4S店迟延上牌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并未影响孙先生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合同不宜解除。最终,法院对孙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据此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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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孙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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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约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时,一般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来确定:
一是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在考察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要考察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是轻微过失、严重过失还是故意。如果仅是轻微过失,一般不宜认定解除合同成就。


二是考察违约行为形态。如果约定的违约行为针对的是附随义务,则在认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时就更要谨慎,不能轻易认定解除条件成就。


三是考察违约行为的后果。
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如1000万价款已付950万元,仅剩小部分尾款未付,此时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能轻易根据合同约定认定解除合同已经成就。


在此也要指出的是,4S店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给消费者提供良好购车体验,维护自身商业信誉和形象。


约定解除条件已成就,是否一定能解除合同?

最后,我们也来学习下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作者: 郝白婷

图源自网络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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