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特輯丨六大勞動糾紛類型維權實務指導

單位不發工資怎麼辦?

包工頭找不到人了怎麼辦?

在單位受了工傷怎麼辦?

超過退休年齡瞭如何討薪?

勞動仲裁部門不受理我的案子怎麼辦?

勞動仲裁後單位還是不給錢怎麼辦?

……

在自身合法權益收到侵害時,勞動者需要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但真正遭遇困境時,很多勞動者往往心急如焚,卻“兩眼一抹黑”,不清楚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流程。

五一特輯丨六大勞動糾紛類型維權實務指導

為此,小編根據司法實踐中勞動糾紛的幾種常見問題諮詢了法官,希望能為維權過程中的勞動者提供一些實踐參考。

01 追索勞動報酬

五一特輯丨六大勞動糾紛類型維權實務指導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常見問題

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討薪?

第一,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

第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三,可以直接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單位不履行生效裁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起訴,直接通過法院判決要求被告履行義務。

第五,如果單位已經就結欠工資出具欠條的,可根據欠條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沒有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討薪?

同以上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02 工傷保險待遇

五一特輯丨六大勞動糾紛類型維權實務指導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常見問題

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均可申請工傷認定。申請人應按照法律規定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等相應的申請材料。特別提醒: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待遇有哪些?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5-10級的工傷職工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發生後的工資福利待遇還有嗎?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法律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03 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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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常見問題

單位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怎麼辦?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件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起訴。

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什麼情況下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並非均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有些情況下勞動者不能得到經濟補償金。比如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即自動辭職的;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具有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情形。

04 勞動合同

五一特輯丨六大勞動糾紛類型維權實務指導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常見問題

應當何時訂立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何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試用期如何約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哪些情形下,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辭退)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無過失性辭退)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能否扣押勞動者的證件、收取保證金等?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05 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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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常見問題

被用人單位開除了,怎麼辦?

首先,要審查用人單位開除勞動者是否合法,包括程序合法和實體合法,如果勞動者認為不合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請求可考慮以下兩個方向:1、申請確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申請確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是否一樣?

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是不一樣的:在適用條件上,只有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而這種情況是不需要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計算方式上,經濟賠償金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2倍計算的。因此,勞動者在認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就可以主張經濟賠償金了。

06 確認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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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常見問題

用人單位不承認有勞動關係,該怎麼辦?

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勞動者負有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舉證責任,所以無故不能提供有效證據,勞動者將在維權時陷入被動局面。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建議如下:1、入職時要求籤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2、加蓋公司印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代簽的業務合同、申辦貸款、信用卡的證明等,都可能被作為認定的依據,勞動者應儘量保存資料原件;3、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平時工作中的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記錄、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服、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等,也都可作為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總之,勞動者應仔細排查入職前後獲取的相關資料及信息,並儘可能從中整理出證明勞動關係的相關材料。

快遞小哥、外賣騎手、網絡主播等新型產業的勞動關係能得到確認嗎?

成立勞動關係,需要符合三個條件,即主體的適格,組織管理性,從屬性。對於目前出現的新型產業,是否能夠認定的勞動關係,應結合互聯網企業的平臺運營模式,立足於勞動關係的三大特徵,重點把握從屬性的核心要素,綜合判斷各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

因個案情況差異,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撥打下列電話進行諮詢: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熱線12333

司法局法援中心法律援助熱線12348

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熱線12368

五一特輯丨六大勞動糾紛類型維權實務指導

五一勞動節

文案提供:民一庭

編輯:吳皆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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