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北京某科技公司在與前員工的勞動糾紛中被法院認定違法解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後科技公司以員工通過微信向客戶發送詆譭言語等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員工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
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以公司舉證不足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單位認為:原告科技公司訴稱,其公司作為服務平臺為建築公司提供服務,被告王先生曾系其員工。但自2018年5月起,被告通過在職期間掌握的客戶資料,向多名客戶惡意發送造謠、誹謗信息,內容含“公司特別爛”“是騙子公司”“欺騙客戶”“沒有交付能力”,並慫恿客戶“終止付款”“停止合作”,上述行為導致其公司遭受多名客戶投訴及質疑,公司商業信譽及商品信譽遭受嚴重損害,現要求王先生停止名譽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
員工認為:被告王先生辯稱,其作為公司項目執行經理,對所有經營情況都是知情的,因公司人員及執行不力,客戶提出了諸多的質疑,其作為技術人員,有自己的職業道德,認為應該向客戶說真話,在談論中言語有抱怨,但絕非詆譭;對於其言行,公司當初並沒有認為損害了公司利益,只是後來雙方打勞動仲裁官司,公司為了找到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和年度獎金的理由,才強調發表了對公司不利的言論;且公司未舉證證明存在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雙方簽訂勞動合同;2018年5月,科技公司向王先生作出《關於限期消除對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的通知》;2018年6月,科技公司向王先生髮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理由為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及嚴重違反公司《用友員工商業行為守則》,即“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惡意中傷公司聲譽、員工聲譽的行為,包括傳播小道消息、在網絡上匿名以郵件、論壇、微博、微信、公司社交平臺等形式發佈詆譭信息”。
2018年7月,王先生申請勞動仲裁,科技公司不服提起勞動糾紛,該案中科技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該案判決認為科技公司未提舉有效證據證明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依據,系違法解除,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本案中,科技公司亦提交了上述相同證據,並申請法院調查核實微信賬號對應的手機號碼及用戶信息。根據回函,亦無法證明原告主張。
法院認為,法人名譽權指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侵犯名譽權的認定為以書面等形式詆譭、誹謗非法人名譽,給非法人造成損害。對於被告對其存在名譽侵權行為且造成其經濟損失,法院認定科技公司並未提交充分確切的證據。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科技公司的訴請。
法官提醒:
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對包含“名譽權糾紛”“公司、員工”“勞動仲裁”“勞動糾紛”等關鍵詞的判決進行搜索,結果顯示每年北京法院系統均審理了一定數量的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名譽權糾紛,用人單位與員工均有作為原告起訴的情形,大多數糾紛均與雙方勞動爭議相連。判決結果中如經法院查實用人單位或員工存在對對方的詆譭、誹謗等情形,均需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等法律責任,如因上述侵權行為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亦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