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法院健全審判主體司法權力責任清單規定

為深入推進和落實法院司法責任制改革,突出員額法官、合議庭辦案主體地位,明確法官審判權與院庭長監督管理權的邊界,構建符合司法規律的辦案責任機制,努力實現權責統一、權責明晰和“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結合當前工作形勢,烈山區法院經過多方論證和充分調查後,合理制定司法責任制方案和針對審判主體的權責清單。

2020年以來,區法院案件結案率持續位居全市基層法院第一,各項質效指標領跑基層法院。《審判主體司法權力責任清單》制定工作的完成,為全體幹警繼續創優爭先,補齊短板,精準發力均衡結案提供了制度保障。

《清單》通過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形式,明細了各審判主體工作職能中的權力和責任,探索出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主體權責模式,對各主體在辦案過程中明晰責任、高度配合、形成合力、高效對接提供了有力途徑。《清單》還列明瞭院庭長的審判管理監督職責,對院庭長必須履行的審判業務指導、審核批准事項、審執工作紀律和排除不當干擾等管理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以利於審判職權的依法獨立公正行使。

《清單》通過全方位考量不同審判節點、不同崗位職責等因素,分類逐項列明瞭各類審判人員職責的具體內容及要求,確保司法高效透明,促進各類審判主體依法審慎用權,加快推進全面依法從嚴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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