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建業務答疑

黨建業務答疑

問題0002:聯合黨支部如何研究“三重一大”事項?

回答:

這個問題其實包含了兩個具體問題。首先,我們拋開“聯合”兩個字,看一下對於黨支部來說,是否要研究“三重一大”事項呢?我們來梳理一下——

首先,“三重一大”最早源於1996年第十四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公報,意思是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運作。

在2005年頒佈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明確指出“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

在2008年頒佈的《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中,明確指出“堅持和完善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 等重要問題應經黨委(常委)會集體決定的制度,”

在2010年頒佈的《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中,明確了“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的要求”。該文件中履行這一要求的主體明確為“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

《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中明確規定,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的黨支部“按規定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

《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中再次明確,國有企業黨支部(黨總支)以及內設機構中設立的黨委圍繞生產經營開展工作,發揮戰鬥堡壘作用,六項主要職責之一就是“按照規定參與本單位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本單位負責人開展工作”。

——從以上脈絡中我們不難看出,“三重一大”從提出至今,越來越明確的是其對應的是黨委(黨組)等層級,在黨內法規中從未見過黨支部或黨總支“三重一大”的說法。而之所以這樣,大概率是因為絕大多數黨支部是沒有“重大事項決策權”的。

但是,凡事皆有例外,在實際情況中就是有一些黨支部是有重大事項決策權的,比如一些獨立法人公司因為黨員人數的問題而設置為黨支部。

①對於沒有重大事項決策權的黨支部來說,僅僅是“按規定參與”,而不能主導。

②而對於有重大事項決策權的黨支部來說,《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規定的也很明白,“具有人財物重大事項決策權且不設黨委的獨立法人企業的黨支部(黨總支),一般由黨員負責人擔任書記和委員,由黨支部(黨總支)對企業重大事項進行集體研究把關。”請注意,此處不是“決定”而是“集體研究把關”。

所以說,在一般情況下,黨支部是不和“三重一大”發生什麼聯繫的,即便是有重大事項決策權,通常制定的也是《議事規則》。但是,對於那種完全有著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運作權限的黨支部來說,就是建立了自己的“三重一大”制度也不能說一定是錯的(某些地方事業單位已有先例)。

所以呢?在一般情況下,這個問題更準確的描述應該是“聯合黨支部如何對重大事項進行集體研究把關”。而提問者真正關心的,應該是“聯合黨支部”這種特殊的形式如何進行集體研究把關。畢竟,如果是單一獨立單位的黨支部,自己單位的重大事項由自己的支委來集體研究把關肯定是沒問題;但如果是幾個各自獨立單位的不同黨支部,讓別的單位都不瞭解情況的支委一起來研究本單位的重大事項好像就有點兒不合適了。

要解決這個矛盾,首先我們來看一下“聯合黨支部”的定義。

《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中明確規定,成立聯合黨支部的原則是“地域相鄰、行業相近、規模適當、便於管理”。顯然,出現上述矛盾,至少說明了組建這個聯合黨支部時“便於管理”這個原則是沒有兼顧到的。

可是,提問者已經提出了這個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怎麼辦呢?黨小建給出兩個解決辦法——

辦法1:還是由聯合黨支部的支委集體研究把關,但黨支部書記在主持會議時應該有所側重,重點聽取產生該重大事項的單位的意見來研究把關。

辦法2:對該聯合黨支部進行組織設置上的調整,整體改為“黨總支”建制,各獨立單位設黨支部。這樣,以後各自的問題各自研究把關也就沒什麼問題了。

問題0003:某黨支部沒有合適的支部書記人選,能否由其它支部的支部書記“兼任”?

回答:

現行的黨內法規中沒有直接說支部書記到底能不能兼任,但是,其實相關規定已經“迂迴”回答了這個問題。

黨章第一條中就明確規定,黨員的條件是“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請注意,此處專門提到了“一個”,也就是說同一個黨員只能參加黨的一個組織而不是多個。或者換一種說法,每名黨員的黨組織關係只能在一個組織裡。

黨章第八條進一步說明,“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也就是說,無論是普通黨員,還是黨支部書記、黨支部委員,編入的都是“一個支部”而不是多個。那麼,黨支部書記“兼任”一說明顯就不成立,這種做法是絕對不可以的。

好,既然不可以,那就找一個該黨支部外的合適人選,把他的黨組織關係轉過來行不行?《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沒有合適人選的,上級黨組織可以跨地域或者從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選派黨支部書記。”

但該條中也說了“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支部書記一般由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也可以由本部門本單位其他負責人擔任。”請注意,此處給出了一個界定的範圍,就是“本部門本單位”。

基於以上規定,黨小建給出兩個解決辦法——

辦法1:將此“合適人選”的人事關係調入該黨支部所在單位並任命為負責人,同時將他的黨組織關係轉入該支部,滿足這兩個條件之後,該人選就可以擔任黨支部書記了。

辦法2:按照“地域相鄰、行業相近、規模適當、便於管理”的原則,選擇另外的某個或某幾個黨支部,與該支部共同成立聯合黨支部,由其它支部的書記任聯合黨支部書記。

問題0004:某黨支部現有黨員6名,另有1名黨員領導幹部編入該支部過組織生活。這個支部要設立支部委員會嗎?

回答:

首先,這個問題的表述就有毛病,應該是“某黨支部現有黨員7名,其中1名黨員領導幹部……”。為什麼呢?咱們來梳理一下——

《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全體黨員、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必須增強黨的意識,時刻牢記自己第一身份是黨員”。

《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規定,“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參加所在黨支部或者黨小組組織生活”。

——請注意,黨員領導幹部的第一身份是黨員,他們參加的是“所在黨支部”。為什麼是“所在”呢?因為他們的黨組織關係就在這個黨支部,也因此,他們就是這個黨支部的一名黨員,這個黨支部一共7名黨員而不能把領導單獨摘出來說成是6個且還有1個。這是什麼造型啊,非常“6+1”啊?

《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規定,“有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應當設立黨支部委員會。”該支部黨員人數已經是7人,那麼就應當設立支部委員會。


分享到:


相關文章: